今天来找我调解的是一对来自江西的夫妻,结婚二十年,有三个孩子。两人的感情发生破裂缘于三年前丈夫对妻子妹夫的承诺。
三年前妹夫不幸患了绝症,自知不久将离开人世的妹夫向姐夫交代了后事,将妻子和三个小孩托付给他,在姐夫答应后离开了人世。断了顶梁柱的妹妹一度痛苦不堪,多亏姐夫天天忙了自家又忙妹妹家,帮助妹妹渡过了难关。但细心的妻子渐渐发现丈夫在自家家里的时间越来越少,跑妹妹家越来越起劲。村里也不断有闲言闲语传到耳中,便有意无意地提醒丈夫。开始丈夫还勉强搪塞过去,不久,丈夫和妹妹一家突然消失不知踪影。妻子到处寻找,最后在外省市一个集市上找到丈夫,丈夫已经与妹妹以夫妻相称开了一家饮食店,四口人宛如一家人过起了小日子。任凭妻子怎么相劝,丈夫置若罔闻,死也不肯回家,一旁的妹妹则一言不发。
一晃三年过去了。丈夫那头铁了心要与妻子离婚,与她的妹妹组成家庭。妻子无奈找到我,让我劝劝丈夫。调解现场,丈夫列举妻子的种种不是,极力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声称自己与妻子一直没有感情。这时妻子拿出写给丈夫的一封信,字行中充满了对丈夫的思念和这三年的艰辛。我亲自读着这封饱含泪水写的信,也禁不住泪流满面。丈夫听着听着也低下了头,但依然不肯回心转意。
见此情况,我严正地告诉丈夫,我国婚姻法有规定: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就构成重婚罪。经过我的一番劝说,丈夫终于醒悟,与妻子回归家庭。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我国法律禁止重婚。所谓重婚,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前一个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以及事实上的重婚,即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重婚而成就的婚姻关系是自始无效的。重婚是一种严重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纠纷中,丈夫在与妻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姨子两人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多年,而小姨子对于姐姐和姐夫之间仍存在有效婚姻关系也是明知的,因此,丈夫和小姨子两人均已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