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驾校学员擅自开车撞伤人案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学员负全部责任,并向受害者赔偿各项费用16.7万多元。
2012年10月2日,已年近五旬的李某到驾校报名学车。在教练程某的指导下,经过一段时间的练习,李某和其他几名学员达到了可以参加考试的要求。2012年11月14日,程某带着学员到达考场,将车停在路边,随即下车为学员们办理考试的相关手续。
事后,据李某讲,当教练去办手续时,有人叫他们把车开走别妨碍别人通行,但其他学员对此无动于衷,自己是出于好心,上车想将车开走。没想到的是,李某在开车过程中为了躲闪其他车辆,情急之下错把油门当刹车,一头撞上了另一辆教练车。这辆被撞的教练车横移后碰撞在车边休息的陈某等四名学员,造成陈某等四名学员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梅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未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机动车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2013年2月27日,经司法鉴定评定陈某十级伤残。在事故发生后,程某向陈某垫付了5057.6元。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于2013年10月22日诉至梅县法院,请求李某、驾校、程某连带赔偿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
梅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员李某在没有教练员随车指导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车辆,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李某应赔偿陈某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6.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于2014年2月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梅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是因李某在无教练员陪同的情况下自行驾驶教练车,在驾车驶入考场时将油门当刹车踩,导致陈某受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某并非在教练员的指导下从事驾驶培训活动,教练员亦不在事故现场,其无从指导、控制李某的驾驶行为或采取措施纠正肇事车辆的运行,故李某主张应追加教练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