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8日上午,温州闹市区惊险老虎尸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4月3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非法收购一级保护动物的王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审判现场来自温州市餐饮业协会代表、鹿城区社区代表、鹿城区区直机关代表等70余人旁听此案。
1月8日上午9时许,温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数名特警人员驾驶警车巡逻至在鹿城区江滨路一带,发现王某的越野车后备箱开着,并和杨某在将一个蓝红白相间的编织袋往后备箱里搬,遂上前检查。检查时,杨某逃离现场,编织袋内包裹的是一只完整的老虎尸体。王某立即被民警带回调查,涉案的车辆及老虎尸体被扣押。
据查,今年31岁的王某来自江西省东乡县,小学文化。他曾睡过公园,打过各种工,干过每月400元工资的体力活,靠吃一块钱的面包过日子,从来没有想到过,自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因为觉得老家的甲鱼好,这几年,他一直在做卖甲鱼的生意。去年赚了一点钱,买了一辆车。
2013年刚过完年后的一天晚上,王某和杨某(另案处理)还有杨某的几个朋友一起在外面吃饭。席间,杨某小声告诉王某,说自己能搞到野生老虎,王某听闻后一时也没有在意。
2013年12月中旬,王某接到一个电话,是一个河北唐山的客人“阿斌”问他有没有办法买到老虎。“阿斌”之前一直从王某处购买甲鱼,王某都是通过托运将甲鱼寄给他。
王某想起杨某说有路子能弄到老虎,便一口应下,表示自己立即去打听一下,随即拨通了杨某电话。
杨某保证说能弄到老虎,王某便立即回复“阿斌”说能买到老虎,两人说好售价为一只老虎30万元。
谈好价格后,“阿斌”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了2万元的定金,并让王某将老虎送到唐山,具体交易地点等到了唐山再联系。
“我打算老虎到手之后,一个人开车把老虎送到唐山去。”王某交代。
满心欢喜以为自己能“大赚一笔”的王某等了杨某10多天时间,一直到2014年1月4日上午,王某接到杨某的电话。
“电话里,他把银行卡卡号给了我,让我打5万元定金过去。”王某接到电话之后便去温州市区新城附近的银行ATM机上转了5万元到杨某的银行卡户头上,这时候,王某和杨某协商好王某从杨某处购得老虎的价格是25万元一只。
过了一会儿,杨某又再次打电话给王某,说钱不够,让他把剩余的5万元定金也直接打给他。王某便将剩余的5万元定金转账支付给杨某。
付完10万元定金的王某心急让杨某快点将老虎送过来,于是便电话催促杨某。
2014年1月8日上午,王某接到杨某电话。“当时7点来钟,他告诉我说老虎已经运到了,叫我去运,并约好在鹿城区江滨路东港云天楼对面的路上交易。”王某说。
当天上午8点40分许,王某开车到达交货地点。“我到了那个酒店对面之后,他已经在那里等我了。”王某说,自己看到杨某旁边的草丛里有一个蓝红白编织袋,杨某告诉他,老虎在里面。
“那老虎很重,我们搬都搬不动。”王某说,他和杨某正欲将老虎搬到自己车子后备箱的中途,就被警察拦住了,自己连老虎是什么样子还没有看见。
2014年3月4日,杨某被公安机关在丽水青田的山上藏匿点抓获,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出具杨某的证人证言。杨某称,王某找他买老虎之后,他便联系了安徽宿州的一个“大哥”,那个人称自己可以搞到老虎。
杨某收到王某10万元定金之后,自己又准备了9万元准备从“大哥”处购买老虎。
2014年1月5日,杨某带着19万元的现金坐上了开往安徽宿州的火车。到站后,“大哥”便开车来接杨某,一起去了郊区。
到了郊区之后,“大哥”叫了一辆车将一具老虎尸体运了过来。杨某打开蓝红白相间编织袋看了一眼老虎,便将19万元现金当场交给“大哥”。
“大哥”安排了一辆车,带上杨某将老虎运到了温州,为此,杨某给开车司机5500元的路费。杨某称,自己并不知道“大哥”的身份,也不知道老虎尸体的来源。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老虎转交温州动物园存放。
2014年1月25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老虎为雄性,体长1.8米,耳小而圆,吻短,爪垫明显,爪不外露,全身毛色浅黄,其上下有窄带的黑色条状斑,前肢具5指,后肢具4指,额头上具“王”字型黑色花斑,眼上有白色的斑纹,耳后毛黑色,其上又白色斑纹。
他们根据上述特征认定涉案老虎为虎Pantheratigris(拉丁文)所有,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王某与杨某(另案处理)联系、约定收购事宜,并预付定金时即已着手实施非法收购的犯罪行为,其后来到杨某约定的地点并与杨某一起欲将老虎抬至汽车后备箱时,双方尚未验货和支付剩余货款,王某未实际占有和控制该老虎,交易并未实际完成,在此途中因公安人员介入导致被告人王某的收购行为未得逞,应认定犯罪未遂。
根据中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虎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且并非以食用为目的可人工大量繁殖的动物,故涉案老虎不论是野生还是人工驯养繁殖的,均不影响对本案的定罪。
法院认为,王某违反国家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惩处。
涉案老虎是一只完整的未经加工的老虎尸体,仍应视为野生动物,被告人对此予以收购,仍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鉴于王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还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