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广东今天颁布实施新修订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明确首负责任制。条例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
条例明确销售者的先行赔偿责任和赔付后追偿制度,为从根本上解决制假售假问题;还专门增设“信用信息与分类监管”一节,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对违法者的失信惩罚做了具体规定。
据了解,1999年颁布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项打假的地方性法规。此次修订历时10个月,条例从原有的35条,修订后增加到69条;增加了专项查处、信用信息和分类监管、监管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三节和社会监督一章。目的是“查处并重、打防结合、关口前移、从严打击,突出市场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条例修订时以黑名单制度为核心,建立和完善了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开制度,监管部门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增加检查次数和抽检频次,并依法实施准入限制。
条例在加强社会监督方面规定,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和第三方监督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新闻媒体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在打假工作中的作用。
条例条例在完善执法体制机制上下功夫,对政府负责领导打架工作开展绩效考核,同时保障打假工作经费,并正加快修订《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及配套考核方法、评分标准。对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监管不力、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