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间

Q:
在本案当中,王某承认自己的多条视频有剧本,都是剧情演绎拍摄出来的。我们怎么评价这种行为呢?
A:
从传播学、法学和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王某的这种行为是目前在网络视频领域传播比较典型的一个现象。
首先,他是刻意制造一个冲突化的叙事,通过一些哗众取宠的手段来制造广泛传播的一个可能性。
第二,王某会利用社交媒体还有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通过增大点击量、传播量等,来提升他视频传播的效率。
王某最终的目的是通过这些信息的广泛传播来实现流量收割,通过引流方式,通过外接广告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
当然我们看到,它的危害性还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它会人为制造很多社会的对立,污染了网络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也让人们对特定群体的印象刻板化、标签化,也会遮盖我们对某个行业、某个群体可能存在的问题真正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