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
离职当日完成交接与
收尾工作属于工作组成部分
符合视同工伤法定要件
二审法院认为:高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当存续至离职当日的24时,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高某在办结全部离职手续后,突发疾病不符合视同工伤法定要件的上诉理由。
公司在二审中自认,在员工离职时需将离职申请交至公司前台留存,故高某在前台递交离职申请是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且根据公司微信群及现场录像显示,高某在离职当天仍在从事相关保安的工作。
故高某离职当天在公司的相关行为属于在公司从事交接、收尾等与工作相关的事务性工作,虽然事发当日高某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符合工伤认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认定标准。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5)青01行终149号
社长有话说
这起工伤认定争议的核心,不在于高某是否已经“办完离职”,而在于法律如何界定“工作”的边界。
一、二审法院传递了同一个信号: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以离职当日24时为准;当天完成的交接、收尾、递交申请,都是工作的组成部分。高某身着保安服、在工作群交代停车收费、在前台办理手续,这些画面拼起来,就是一个劳动者在站好最后一班岗。
对用人单位而言,这不是“多赔一笔”的问题,而是一个清晰的规则提示:离职手续办理期间,劳动者仍处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的覆盖范围内。企业不能用“人都要走了”来切割责任,更不能把工伤认定变成拉锯战。站好最后一班岗的人,不该被挡在工伤保险的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