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
为数字法治建设提供示范样本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景善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在数字遗产继承领域具有标杆意义的裁判。一位丧子母亲为补贴生活,起诉要求继承儿子生前注册的87个游戏账号。法院认定游戏账号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可依法继承,并判令游戏公司配合变更实名认证信息。该判决准确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与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在虚拟财产属性界定、可继承性认定及平台协助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具有示范价值的裁判。
第一,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与权利归属。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款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明确,网络游戏账号、角色数据、虚拟道具等依托网络数据形态存在,具备财产价值,依法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依据用户协议,法院认定游戏账号项下数据及虚拟财产权益归属于运营商,用户享有的是使用权。这一处理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契合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依法保护虚拟财产的规定——在立法未明确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依据合同约定界定权利边界,是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务实选择。
第二,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破解可继承性难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该条采用“概括﹢排除”模式,为数字遗产继承提供了制度空间。本案裁判亮点在于对“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精准阐释。法院综合认定案涉游戏账号属于生产经营类虚拟财产,玩家通过充值、劳动投入培育的账号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实名认证产生的人身属性仅为身份规制要件,并非专属于古某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可转移的权利。因此,不构成“依性质不得继承”的情形,继承人对使用权所附财产利益的继承于法有据。
第三,妥善处理用户协议与法定继承权的关系。
法院一方面依据协议认定所有权归属运营商,另一方面指出协议并未排除继承人继承使用权的权利。深层法理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实质上剥夺或限制用户的法定财产继承权。即使用户协议约定虚拟财产所有权归属运营商,亦不得排除继承人继承使用权所附财产利益,这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关于不合理限制用户主要权利之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
最后,本案确立的“区分虚拟财产类型、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判断可继承性”思路,为类案提供了规则借鉴。同时,平台协议普遍禁止继承、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缺乏标准、继承人之间分割争议等难题尚待立法与司法进一步探索。本案中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回避了价值分割困境,但未来类似案件将面临更复杂考验。数字遗产不仅关乎财产归属,更关乎数字社会“以人为本”的规则确立。本案在尊重平台规则、逝者隐私与保障继承人权益之间作出了审慎而温暖的司法探索,是数字法治进程中坚实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