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解析
账号使用权所附着的财产利益
随着数字技术快速发展,以网络游戏账号为代表的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成为亟待破解的前沿课题。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如何认定相关权利属性及可继承性,理论与实务争议较大。本案在依法肯定网络游戏账号及其项下有关数据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的基础上,对相关权利归属及权利客体的可继承性问题进行了明确。
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虚拟财产一般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现实中的财产。虚拟财产继承的前提需具备财产的三大属性,即可支配性、价值和使用价值。本案涉及的网络游戏账号具有财产利益属性和一般商品属性,符合财产的属性特征,依法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游戏用户对其创建的账号、角色和获取的武器装备等虚拟物品享有的相应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权利归属。一般观点认为,如果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数据等财产与网络服务商的数据平台明确可分,有自己独立使用价值且可以通过导出或转换的方式放置于用户自己的电脑或其他网络空间,则用户对这部分数据享有所有权,可以直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如果用户接受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而形成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与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络服务无法明确区分,应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处理。本案涉及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账号本身及其项下产生的角色数据、虚拟道具、装备、游戏币等依托网络数据形态存在的权利客体,结合其来源和生成特征,以及相关虚拟财产的创制、流通、使用过程,可以判断属于用户接受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而形成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与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络服务本身无法明确区分的情况。对此,法院依据双方之间的用户协议约定,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归属进行了处理,即认定游戏账号项下数据及虚拟财产权益归属于网络服务运营商,玩家(用户)对于依托虚拟空间所形成的账号、角色、道具等虚拟财产价值仅限于使用权。
关于可继承性。网络虚拟财产特别是账号类数字遗产的继承难点包括法律、伦理等多重困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亦提出案涉游戏账号具有人身属性,不宜作为遗产继承的抗辩。对此,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形,综合认定案涉游戏账号整体上属于生产经营类虚拟财产,而非社交类财产,玩家通过充值、劳动投入等方式培育的游戏账号及其项下虚拟财产的使用权以财产利益为核心内容,实名认证产生的人身属性仅为账号使用的身份规制要件,并非专属于古某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且不可转移、不可继承的身份权利、人格权利。法律并未禁止游戏账号使用权作为遗产继承,案涉用户协议中,亦未排除自然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账号使用权的权利,故依法认定了案涉游戏账号的可继承性,允许继承人继承相应用户协议项下的使用权益。
除本案情形外,实践中存在大量平台协议禁止账号转让、继承的情况,对此应当区分生产经营类虚拟财产与社交类虚拟财产等不同类型。对于社交类虚拟财产,依用户协议约定或社会一般人合理意愿处理;对于生产经营类虚拟财产,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通过格式条款实质上排除用户合法财产权益的继承可能,即使对于与网络服务无法明确区分的网络虚拟财产,用户协议可约定所有权归属,但不得剥夺或限制法定的财产继承权。继承人继承的是账号使用权所附着的财产利益,而非挑战运营商的所有权,两者可以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