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诋毁同行 所谓“临场发挥”不免责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6-08-04 07:36   

传播误导性信息

属于商业诋毁

张茜娟强调,在审判实践中,商业诋毁不仅包括虚构事实,也包括传播误导性信息。

张茜娟:误导性信息即使含有部分真实因素,但通过片面陈述、不当关联、模糊指向等方式呈现,整体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竞争对手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仍应受到法律规制。

那么此案中,主播说重庆某品牌的白酒没有“小金标”,是调味酒等言论是否属于“商业诋毁”?

张茜娟:本案主播将“白酒标准要求酿造”和“某白酒包装上无‘白酒’字样”不当关联,未区分某白酒旗下白酒与果味酒,也未呈现该白酒品牌多款白酒已获纯粮固态发酵认证的事实,经选择性呈现和不当关联后,整体上足以引导消费者得出该白酒品牌的白酒不符合白酒标准、非纯粮酿造的误解,超越了正当商业言论的边界,构成法律规制的误导性信息。

最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某优选(北京)公司构成商业诋毁,并判令其赔偿重庆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直播带货主播

负有审慎注意义务

张茜娟认为,此案判决明确了直播带货主播在商业评论中的审慎注意义务的边界。

张茜娟:网络主播在对比评论中应确保信息真实、全面,防止误导公众,这为平台内的直播带货方营销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主播尤其要注意的是,你的评论内容即使部分真实也存在违法可能,如果表达方式整体上导致公众误解,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也为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裁判规则参考。

如何解读本案的典型意义呢?

苏蓓:本案裁判有助于引导平台内经营者及平台企业提升依法经营意识,促进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数字经济时代直播营销行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为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原标题:直播带货诋毁同行 所谓“临场发挥”不免责)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作者: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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