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直播带货、平台代运营是中小市场主体切入数字经济的重要业态,风格各异的主播们在直播间使出浑身解数,对自己带货的产品细数优点优势,同时对其他品牌的同类商品进行比较,甚至贬损,引发了一些商业诋毁纠纷。
这种即时互动场景下主播的“临场发挥”能免责吗?最高人民法院8月3日发布典型案例,给出了否定的评价。
直播间主播比较不同品牌白酒
被诉商业诋毁
某优选(北京)公司运营的“某选”直播间有近3000万粉丝,是知名直播带货品牌。2024年7月,“某选” 直播间在推销其他品牌白酒时,主播说了一系列涉及某牌白酒的话,被这款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起诉,重庆某酒业公司起诉到法院。主播说了啥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高级法官助理 张茜娟:主播说,“现在国家的白酒标准要求必须是酿造的……加入食用酒精的酒在咱们国家已经不能被叫作白酒了,他们被称为调味酒,你现在去看某白酒的包装,上面没有‘白酒’这两个字,因为不允许……配料表里只要出现食用酒精,是不允许叫白酒的……小金标代表的是纯粮固态,买某小曲,就没有这个标(小金标),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所以不能算固态酒……”等内容。
重庆某酒业公司认为,“某选”主播这些言论,误导消费者认为重庆这款白酒不是纯粮酿造,严重损害了他们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已经构成商业诋毁,起诉要求判令某优选(北京)公司赔偿损失。而被告公司却说,没有诋毁的本意。
张茜娟:被告公司辩称,这款白酒品牌主营的不是白酒,是果味酒,主播的话是基于果味酒不是国家标准白酒的客观事实,而且是主播“临场发挥”,不构成侵权。
法院:直播带货是经营
“临场发挥”不免责
这样的场景、这样的纠纷、原被告这样的诉求和答辩理由,在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直播带货主播在与消费者互动时的“临场发挥”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口无遮拦”是否可以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高级法官 苏蓓:直播带货属于经营行为,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主播在直播推销中对同类竞品作出的评价虽然属于商业评论范畴,可以进行一定的主观评价,但此种评价并非毫无边界,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为前提。相较于普通消费者的日常交流,经营者及其主播应对评论内容负有更高标准的审慎注意义务,确保评论真实、客观、全面,即时互动场景下的“临场发挥”不构成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