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 体育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边是学员质疑课程设置不合理、训练场地不规范,这才导致自己受了伤;另一边是机构“喊冤”,坚称摔倒是学员操作失误,属于运动固有风险。那么上课摔成十级伤残,这笔账到底该怎么算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夏莉:我们审理认为,体育公司是一个专业从事培训的商业机构,应该按照签订的滑板训练协议,为李女士提供滑板的专业训练指导,对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解释,案件的核心就在于被告体育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明知李女士是滑板运动的初学者,事发前仅参加过两次培训课程,却仍然安排她在非专业训练场地进行训练,被告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李女士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夏莉:体育公司为李女士提供的场地是商场的大厅,而地面铺设的是瓷砖,而不是专业的训练场地。体育公司也没有就训练场地的特殊性和危险性,做到及时告知。他的抗辩认为说,平地面积不足,包括出于新学者的学习需求,这种抗辩理由实际上我们认为都是站不住脚的。

机构难辞其咎,那学员自身有没有责任呢?法官解释,本案中,李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对参与滑板运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并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技术掌握情况量力而行,但她面对不合理的安排“照单全收”,未提出异议,因此李女士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夏莉:她在对训练难度,包括自身能够胜任什么样的动作,以及面对体育公司的一些场地安排,她是有权利提出异议或者拒绝配合的。但是实际上李女士在这个案子里边她没有提出异议,并且接受了相应的训练安排。基于民法典的一个规定,被侵权人如果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要减少侵权人的责任,所以最终法院是认定要减少体育公司的责任。
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女士的各项损失共计30多万元,体育公司承担60%的责任,李女士自担40%的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赔偿李女士十万元,剩余部分由体育公司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