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场空地非专业训练场 无安全保障

原告 李女士:前两课时未涉及平衡控制、摔倒防护等基础安全技能,导致本人未掌握核心安全能力。第三课时即事故发生课时,直接跳跃至自主滑行、加绕柱拐弯、加站立蹲起复合动作,远超零基础学员的接受能力,客观上制造了风险必然升高的教学场景。

李女士认为,她作为零基础的新手,刚上第三次课,教练就安排她练习有一定难度的动作,增加了意外发生的风险。更关键的是,商场的空地并非专业训练场所,根本无法满足学员上课的安全需求。
原告 李女士:第三课时将场地变为地下商场一层的瓷砖地面,该地面的摩擦系数是远低于专业滑板场地,也是客观上导致稳定性大幅下降,更何况是对我这种零基础初学者。
被告:课前提供安全用具 已尽相关义务

对于李女士的说法,被告体育公司并不认可。他们主张,机构不仅在课前为李女士提供了护膝、护肘等安全用具,事发后也及时将她送医救治,被告方已履行相关义务。
反倒是李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滑板运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但她却没有按照教练指导的要领操作,摔倒受伤,理应自担责任。

被告体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摔倒其实在滑板运动当中是固有风险,它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整个摔倒的过程,就是因为在她自己上板的一刹那,自己重心往后仰了,导致了摔倒,而不是跟她学习新的动作等有任何关系。
针对训练地点的争议,被告体育公司辩称,选择在商场的空地授课,恰恰是出于新手安全的考量,并且李女士对这一安排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被告体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滑板训练场地内都是坡道,且在场地内训练的学员,他们的水平都在一定程度之上,滑行速度比较快。对于李女士而言,在场地内训练是更容易产生风险,导致损害结果的。在课前,李女士已经自行在外面的瓷砖铺设的大厅场地内自行滑行,且没有对场地提出过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