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无论上述哪一类侵权,常常以“热搜”开场、以“道歉”收尾,不禁要问:规则为何总在喧嚣中被悬置?
首先,版权意识在商业利益面前被稀释。对于部分演出方而言,版权授权是可以“边唱边谈”甚至“事后补救”的程序性事项,而非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心存侥幸的“先演再说”成为某些从业者的默认选择。有网友认为,“李白之争”中,主办方明知授权被拒绝,仍安排演唱《李白》,正是这种“灰色惯性”的体现。还有一些平台为增加用户黏性、获取商业利益,放任用户上传未经授权的音频、视频、文字等作品。
其次,行业分工下的责任链条断裂。梳理事件始末,有一个细节耐人寻味:单依纯在致歉中表示,此次巡演的曲目版权审核、授权申请等工作均由主办公司全权负责,自己在演出前也“未亲自核查授权文件”。有观点认为,这一说法暴露了行业痼疾,当版权审核被“外包”,当艺人本人对授权状况“不过问”“不核实”,红线由谁来守便变得模糊不清。
再次,违规成本长期偏低,难以形成有效威慑。过往大量版权侵权纠纷,多以涉事方道歉加赔偿快速收尾。赔付金额远低于侵权带来的流量、商业收益,让版权规则沦为可事后花钱弥补的软性约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与此形成对比的是,网络侵权隐蔽性强,证据稍纵即逝,普通人缺乏技术手段和法律知识,一场官司打下来少则数月、多则数年。
最后,舆论环境有时将法律问题情绪化。每一次版权纠纷登上热搜,舆论总是迅速分化为两个阵营,一边力挺维权方,一边同情被诉方,情绪往往先于事实。当版权纠纷的讨论变成舆论场上的情绪撕扯后,关于版权规范的讨论声音就会被弱化,进而造成群体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