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剧角色AI换脸“神似”知名演员,是偶然“撞脸”还是故意侵权?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6-03-24 08:03   

“某某演员也演短剧了?”“这短剧中的某某怎么那么像知名演员谁谁谁?”前不久,通过AI换脸短剧“神似”知名演员引发网络热议,演员本人将短剧制作方、播出方告上法庭。是偶然“撞脸”还是故意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3月23日公布了案件审理情况。

国内某知名演员起诉说,发现某公司制作并发布的一部44集、时长共90分钟的短剧中,通过AI换脸技术将他的肖像拼接到剧中角色面部,致使公众误认为是他参演了这部短剧,相关话题引发网络热议,他将制作、发布短剧的公司以及播放涉案短剧的公司分别起诉到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何南骏:原告认为,两家公司未经他的授权,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制作、发布短剧的公司辩称,涉案形象是通过AI创作生成,他们并没有使用原告肖像的主观故意,在使用AI创作时也难以预见所生成的形象会与原告产生关联。

何南骏:短剧制作公司向法庭提交AI换脸的创作过程说明,主张他们先使用大语言模型辅助生成用于文生图的“美女记者”的英文提示词,再将英文提示词输入文生图大模型,生成多张人脸图片,此后从中选取一张图片使用视频换脸模型替换短剧中女演员的面部,最终合成了涉案争议片段。

庭审中,法庭要求短剧制作公司再次根据其提交的创作过程说明演示换脸过程。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 赵琪:短剧制作公司表示由于账号、技术等原因无法完成。同时,原告方使用被告提供的生成图片和短剧片段用同一软件进行换脸操作后,形成了与短剧中内容完全不同的形象。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涉案形象是否具有针对原告肖像的可识别性?

何南骏:司法实践中,过往的肖像权侵权行为多表现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直接使用其肖像,肖像的可识别性十分明显。但可识别性标准并非要求侵权内容与肖像权人肖像完全一致,作为识别主体的一般公众、特定行业人群能够识别即达到该标准。因此,使用AI技术换脸合成的肖像,即使与肖像权人肖像存在一定差异,但如果能够被一般公众或特定行业人群识别,应当认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

法院经比对,涉案两个片段中的人物面部轮廓、五官特征等与原告的外貌高度相似,互联网平台上也有社会公众认为原告被AI换脸为涉案短剧演员的相关话题和评论。短剧制作公司抗辩说,这样的情况是由于AI换脸引发的“撞脸”,但按照他们自述的描述,却不能复现创作过程,法院认为他们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法官赵琪:法院认为,被诉涉案片段并非AI换脸引发的偶发性“撞脸”,而是短剧制作公司使用原告肖像利用深度合成技术生成的结果。

(原标题:短剧角色AI换脸“神似”知名演员,是偶然“撞脸”还是故意侵权?)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作者: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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