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李某诉庞某抚养纠纷案
——直接抚养人的暴力管教,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庞某(男)原系夫妻,离婚后女儿庞小某(2013年生)随庞某共同生活。庞某对女儿常有责骂甚至体罚。2023年3月,庞某用拖鞋抽打女儿嘴巴,导致面部出血,李某陪同女儿报警。2024年9月,庞某用皮带抽打女儿臀部、大腿等部位,李某再次陪女儿报警并验伤,经诊断,庞小某左上肢、左大腿、臀部多处存在瘀伤。在民警询问中,庞小某表示一直被其父庞某打,想要跟随母亲生活。不久李某发现女儿情绪萎靡、夜间失眠,遂带其进行心理咨询。经前往区、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庞小某被诊断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庞某自述,其有喝酒习惯,除前述两次报警情形外,其平时存在对女儿的体罚式教育。2024年11月,李某代庞小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庞某对庞小某的打骂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伤害,故依法裁定禁止庞某对庞小某实施家庭暴力。庞小某就读于某小学五年级,2024年9月起因心理问题未能正常上学,后办理休学,现仍在服用药物及接受心理治疗中。2024年12月,李某以庞某长期对女儿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心理抑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庞小某的抚养关系。庞某则辩称其对女儿的打骂均是正常管教而非家暴,女儿抑郁与己无关。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家事调查员和心理咨询师对庞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心理治疗。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庞某在抚养女儿期间,对庞小某殴打、责骂,造成女儿身体遭受伤害,精神亦处于恐惧、焦虑状态,被确诊为重度抑郁,其行为性质已超出父母正常管教子女的限度,显属不当履行监护职责,应认定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家庭暴力行为。同时,庞某作为与女儿长期共同生活的一方,不但未能及时关注女儿的情感需求和心理变化,还在女儿被诊断为重度抑郁后仍不正视女儿的心理疾病,更没有进行积极的后续治疗,对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难以逆转的二次伤害。综上,庞某的抚养方式明显不当,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庞小某的身心健康,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故依法判决庞小某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
【典型意义】
1.暴力管教应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父母不能以爱和教育之名对子女实施暴力,暴力管教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势必会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未成年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发展。经常性谩骂、殴打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已超出父母正常教育子女的合理限度,亦严重背离了家庭教育的本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所明令禁止。
2.抚养人在抚养未成年子女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应作为确定抚养关系的不利因素予以否定性评价。父母的暴力行为不仅会严重伤害亲子关系,而且会对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带来双重伤害,导致未成年人出现恐惧、焦虑等情绪;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中,未成年人会习得暴力行为模式,成年后更容易成为施暴者。据此,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看,实施暴力管教的抚养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必然影响未成年人人格的正常发展,因此符合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应当及时变更抚养关系。
3.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要求,决定监护权和探视权时应考虑受害人和儿童的权利和安全。本案将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管教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并作为确定抚养关系的不利因素予以否定评价,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积极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国际公约要求。
案例7:许某诉郑某离婚案
——判决支持家务劳动补偿金及离婚损害赔偿金,保障受暴全职家庭妇女财产权益
【基本案情】
许某(女)与郑某(男)于199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名子女(起诉时均已成年)。为了照顾家庭、养育子女,许某婚后一直在家做全职家庭妇女。婚后郑某多次对许某实施辱骂殴打。2019年9月,郑某再次殴打许某,将许某从四楼家中拖拽至三楼,后小区保安到场制止并报警。经医院诊断,许某头部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22年5月,许某起诉郑某离婚及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郑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离婚损害赔偿金。郑某不同意离婚,也不承认实施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在案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公安机关对保安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郑某对许某实施了家庭暴力的事实,应当准予离婚;支持许某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由许某分得现居住的较大房屋、2间商铺以及折价款172万元,郑某分得面积较小的房屋、5间商铺及负担未偿还的银行贷款;郑某支付许某家务劳动补偿金10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典型意义】
1.妥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受暴妇女离婚后免受骚扰。郑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双方主要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两套房屋和7间商铺。许某主张按评估价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由其分得现居住的大房屋和相邻的两间商铺,其他财产归郑某所有并由郑某折价补偿。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虑了涉家暴案件的特殊性,关注如何通过合理的财产分配实现对受暴妇女的长期保护。考虑到许某主张的两间商铺不仅带有稳定租约,可以保障其离婚后获得持续租金收入,而且这两间商铺与其他五间商铺之间有人行道自然隔开,形成了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既便于许某离婚后独立经营管理,又能避免今后因商铺相邻遭到郑某骚扰或暴力威胁。基于上述考量,法院支持了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法院在审理涉家暴案件时不仅关注受害妇女当下的权益保护,更着眼于未来生活安宁的前瞻性考量,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和司法智慧。
2.肯定家务劳动价值,判决支持家务劳动补偿金及离婚损害赔偿金,给予受暴家庭妇女双重保障。许某婚后按双方家庭分工承担在家全职承担抚育4名子女、操持家务、维系家庭运转的责任,更为丈夫安心在外经营、积攒家庭财富起到积极作用。本案充分认可妇女家务劳动的贡献,支持了女方全部财产分割请求、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同时,判决许某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金,以司法裁决体现对家庭暴力的否定性评价和对受害者的精神抚慰。
3.判决充分体现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3号一般性建议,法院仔细考虑了案件事实和女方作为全职主妇尽力支持丈夫在外工作的背景,保障处于权力、财富不平等地位中的女方得到法律平等保护,从司法层面肯定家务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