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任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基本案情】
任某自2021年左右起与王小某(化名,女,2012年出生)的母亲王某同居生活。2024年5月,王小某向其舅母讲述其被任某猥亵、强奸,王小某的舅舅及舅母报案。
2024年5月19日,王小某先后两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陈述了遭受性侵害的具体过程及细节。2024年7月2日,王小某的母亲王某与王小某谈话后,王小某接受侦查机关第三次询问,否认被任某性侵害,称自己之前在撒谎,原因是想让任某和其母分开。任某始终否认猥亵及强奸王小某。王小某舅舅、舅母、姥姥等证人证言证明,王小某曾讲述其被任某猥亵与强奸;任某与王小某手机及双方聊天记录有明显不正常的内容及隐私照片。
经查,王小某第三次推翻前两次陈述的原因系王某出于继续维系重组家庭的目的,对王小某进行不当干预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小某第一次、第二次陈述中关于任某对其强奸、猥亵行为的描述内容与其年龄、智力情况相符,且详细描述了案发过程和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能够排除指证、诱证可能。经查,王小某第三次推翻前两次陈述的原因系王某出于维系重组家庭的目的,对王小某进行不当干预所致,故对王小某前两次陈述予以采信,对第三次陈述不予采信。任某明知王小某为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多次对其实施奸淫与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任某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任某与王小某及其母亲共同生活多年,与王小某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护职责,应认定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其对王小某多次强奸,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依法加重处罚;多次猥亵王小某,应依法加重处罚。综上,任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二审法院向被害人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防止监护失职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1.未成年被害人陈述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首先,应优先审查被害人陈述是否在不受干扰状态下作出。本案中,王小某前两次陈述对案发时间、地点、过程及细节的描述清晰、稳定,并使用了诸多符合其年龄认知特征的独特语言,内容具有“非亲历不可知”的特征,能够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证明力较强。其次,当被害人陈述出现反复时,需要着重对陈述变化原因进行审查。本案中,经查,王小某推翻陈述系因其母王某出于维系与任某关系等个人原因进行干预,并查实任某、王某与被害人舅舅一家均无矛盾,能够排除王小某舅舅、舅母诱导王小某诬告陷害的可能。
2.应注意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任某与王小某的聊天记录中存在明显超越正常父女关系的内容及隐私照片,以及王小某舅舅、舅母的证言,均能够与王小某陈述的强奸、猥亵情节相互印证。本案虽以被害人陈述为中心认定事实,但并非孤证定案,而是以被害人陈述这一核心证据为脉络,系统审查在案证据。
3.从国际标准看,本案裁判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33号等一般性建议,在案件的证据收集过程中,充分考虑性别因素并以受害人为中心。因家庭成员间性暴力具有私密性与隐蔽性,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以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中心,综合未成年被害人身心特点及在案其他证据,判断陈述是否客观、真实,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案例5:鲁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助力反家暴社会共治
【基本案情】
鲁某(女)与邓某(男)系夫妻关系,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邓小某。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不和。2024年10月,双方发生争执后,邓某遂从厨房拿菜刀以自残相威胁,鲁某在阻止邓某自残过程中被其推倒在地受伤。鲁某遂报警求助,辖区派出所协助鲁某线上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上传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审查后认为鲁某遭受到家庭暴力,遂在20分钟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邓某对鲁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在线送达双方当事人。
【裁判结果及做法】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邓某虽未直接对鲁某实施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行为,但其拿刀自残行为使鲁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邓某并告知邓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和行为后果,向邓某所属派出所、社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邓某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根据联动工作机制,派出所对邓某进行常态化监控;社区创建案情备忘录,对邓某进行了谈话、劝诫,督促邓某遵守保护令;妇联对鲁某和邓某开展案件回访及心理疏导。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法院向当地教委发出协助函,教委通知邓小某所在学校重点关注其心理健康状态及学习进度。嗣后,法院按照常态风险评估机制,联合公安、妇联、基层组织及教育部门对该案进行综合研判。经研判,认定鲁某仍有遭受家暴的隐患,基层组织遂加强对邓某的定期走访。后走访中发现邓某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仍有暴力行为,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并予以训诫;并依鲁某申请,由民政局向鲁某及其儿子提供庇护场所。邓某经法院训诫后表示接受处罚,同意与鲁某调解离婚。
【典型意义】
1.自残威胁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家庭暴力的本质与核心在于控制,既包括殴打、捆绑等身体暴力,也包括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施暴人以自伤、自残等方式相威胁,虽未直接对受暴人实施身体暴力,但同样是暴力行为,会让受暴人产生暴力将加诸自身的恐惧,最终达到迫使受暴人屈服、继续维持亲密关系等控制受暴人的目的。本案邓某通过自残制造恐惧情绪,使鲁某紧张、害怕、不敢反抗,对鲁某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实质性的侵害,符合精神暴力特征。
2.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助力反家暴社会共治。本案系成功运用一站式联动闭环机制干预家庭暴力的范本,该机制由重庆市巴南区委政法委牵头,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紧密协作,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完成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送达、执行反馈,及时发现、制止家庭暴力。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前,公安机关、医院固定证据,基层组织协助调查;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系统自动向公安、妇联、基层组织、民政等相关部门发出指令,由派出所动态监控,社区创建案情备忘录,开展走访摸排,妇联提供心理疏导和跟踪回访,民政部门提供临时庇护,为受暴人构建从预防、制止到救济的完整保护体系。
3.从国际标准看,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要求,“针对妇女的暴力应足够警觉,保障妇女的生命权”。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通过各部门联动发力,有效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护身符”与“隔离墙”作用,实现反家庭暴力社会共治,符合国际公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