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域直播“坑老” 维权会有什么障碍?
吕来明:现在法律对于直播管理的制度,比较多、比较细的,对直播平台提出了很多要求,对直播营销的人员和直播间经营者也有相关的规定。比如说,要求直播必须要有回放,要求直播必须审核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间运营者的资质,必须对上架商品是不是有违法信息进行管控,这些都有相关规定。
但是,私域直播的封闭性,决定了监管困难,还有维权困难。比如说不能够回放,它使得消费者在维权时取证要难一些;没有相关信息的记录,监管机关监测难度;以及消费者维权找违法经营者的难度相应增加。总的来说,它的模式是封闭性、信息缺失性,造成维权障碍,找不到人或者相关信息。
作为新兴商业模式,私域直播如何健康发展?
吕来明:私域直播涉及的是多元主体参与的交易模式,包括商品或服务经营者,也就是我们俗称卖货的一方,销售者。还有提供直播服务的平台、直播营销人员、线下门店的协助方、社交平台,比如微信群的平台等。在这种多元主体情况下,各种主体都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也有不同的责任形式,主要是两个方面,
作为私域直播本身商品的经营者,要承担经营者合规合法经营的义务。
直播平台也要承担责任,如果是电子商务平台,也要承担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这是直播平台中涉及主体的相关义务和责任。
针对私域直播维权难问题,是否需要制定专门法律?
吕来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制裁私域直播的违法行为,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依据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的制约和制裁也有法律依据,因为私域直播是直播的一种形态,对于直播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和合规要求也同样适用于私域直播。
总体上来说,现在法律的制度基本健全。问题是私域直播的特点使得发现这种违法行为的成本比较高,所以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在实施法律的时候,如何能够有效地发现、制止它,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加以防范。
监管私域直播,是否需要更强的联动性和合作性?
吕来明:私域直播有个特点,就是线上和线下结合。比如,通过门店招揽顾客,把他拉进群,门店里找老年人,给他送点小礼品,然后取得信任,拉进群,组成私域直播社交群。
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需要一体化监管,一是要多部门协作,二是线上线下的一体化监管,三是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