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判离婚再分财产
张起淮律师表示,离婚诉讼中,婚姻关系解除与财产分割的审理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为 “分阶段处理” 提供了程序空间。
司法实践中,当财产关系复杂(如涉及隐匿财产排查、大额资产评估)或一方恶意拖延程序时,法院可优先审查婚姻关系效力。
其核心法律逻辑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离婚判决的唯一实质要件,而财产分割属于派生争议,不得成为阻碍婚姻关系解除的 “筹码”。
对王暖暖而言,先行判决离婚具有迫切的权利保障价值。
若因财产分割争议陷入长期诉讼,将导致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续承受精神压力与权益风险。
毕竟俞晓东的行为已证明其缺乏基本诚信,拖延期间可能发生财产转移、毁损等二次侵害。
此时,法院选择 “先判离、后分财”,既符合《民事诉讼法》“高效解决纠纷” 的基本原则,更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基本人权的优先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后财产分割仍有救济时效保障。
即便先行判决离婚,王暖暖若后续发现俞晓东存在隐匿财产等行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三年内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财产,这为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提供了兜底条款。
正义不应被恶意拖延稀释
张起淮律师指出,此案中,法院的程序选择不仅关乎个案公平,更具有司法导向意义。
若容忍俞晓东以拖延战术逃避责任,无疑是对 “过错方担责” 原则的架空。
唯有坚持 “过错方少分财产” 的实体正义与 “先判离再分财” 的程序效率,才能让法律真正成为保护无过错方的 “铠甲”,而非过错方拖延的 “工具”。
这既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维护婚姻自由、保护弱势方” 立法目的的体现,也是司法回应社会公平期待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