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丨47万元买的竟是“全损车”?法院:退一赔三!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09-25 07:37   

卖家存在多次购买事故车维修后

再次出售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于先生存在多次从事故车拍卖网站上购买事故车、维修后再次出售或从其他渠道回收二手车再进行出售车辆的情形,他在一段时间内出售二手车的数量超出了一般人出售二手自用闲置物品的范畴,可以认定他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二手车交易。

也就是说,于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身份,应当承担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这里也可以辅助认定他是否构成欺诈。于先生相关陈述以及他相关的App账号、朋友圈,以及从拍卖网站上拍卖多辆车,他是掌握这个品牌车辆相关情况的。他作为二手车的经营者,我们认为他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车辆真实的事故情况,并应该进行如实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二手车的事故情况、受损情况、保险理赔情况以及维修情况等信息,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车决策,属于经营者必须如实准确告知的核心信息。而本案中,于先生明知涉案车辆存在多个部位受损的情况,但在购买后自行进行了修复,并刻意隐瞒车辆被推定全损这一事实,以“车况精品”“轻微瑕疵”误导赵先生作出购车决策,于先生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在案证据能够认定他是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车辆绝不是轻微瑕疵的情况,所以用车况精品进行宣传,我们可以认定是欺诈的行为。

“退一赔三”!

判定赔偿买家百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赵先生与于先生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于先生向赵先生退还购车款46.2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138.6万元,赵先生则需将涉案车辆退还于先生。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于先生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标题:法治在线丨47万元买的竟是“全损车”?法院:退一赔三!)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作者:  编辑:陈周滢
返回
杭州网·杭州新闻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