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时是否隐瞒车况
买卖双方各执一词
一场围绕“全损车退赔”的维权官司就此展开,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赵先生坚持认为于先生刻意隐瞒车况构成欺诈,于先生则辩称自己对“全损”的事实毫不知情,更不存在欺诈行为。其中的赔偿责任该如何厘清呢?
在赵先生一方看来,于先生从交易初期就存在误导:线上宣传时用“车况精品”吸引关注,交易时仅提及“轻微瑕疵”,始终隐瞒车辆曾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的关键事实。直到车辆被送去4S店检测,赵先生才知晓真相。赵先生认为,车辆“推定全损”与“轻微瑕疵”有着本质区别,于先生的隐瞒行为直接导致赵先生做出了错误购车决定,显然构成欺诈,理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过对此,于先生并不认同,他声称,对于涉案车辆是全损车的情况,自己也是不知情的。
卖家辩称不知是“全损”
且已告知有瑕疵
于先生辩称,涉案车辆是他从一家车辆拍卖公司的网站上购入的,当时页面上只是展示了十几张车辆事故图片,他也无从了解其他细节。他还说,和赵先生交易时,他已经告知对方车辆存在“轻微瑕疵”。在二手车行业内,“轻微瑕疵”通常指的就是有问题但不影响车辆整体性能与安全,自己的表述符合行业惯例。此外,于先生认为,涉案车辆的售价要低于当时的市场价,赵先生作为购车人,应该知晓“低价”意味着车辆是事故车。
如何明晰责任
三倍赔偿规则是否适用
卖家辩解自己“并不知情”,这理由能站住脚吗?并且他还辩称,自己并非二手车商,因此算不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经营者”,也就不适用三倍赔偿等规则。那么,法官会从哪些角度还原事实、明晰责任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第一是关于卖家于某是不是构成经营者的身份,这是一个关于主体的问题,因为它牵扯到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第二,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于某在售车的过程当中,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
案涉车辆维修项目达275项
买家20万元竞拍获得
为了理清事实,法院调查还原了于先生获取并转卖涉案车辆的全过程。经查,涉案车辆于2021年7月发生重大事故,维修项目达275项,预估维修费用超76万元。同年9月,涉案车辆被保险公司推定全损后,交由某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法官了解到,这家公司专门经营事故车残值拍卖业务,所拍卖成交的车辆均为未经修复的事故车。于先生就是通过拍卖公司的网站,使用朋友姜先生的账户参加竞拍,并以二十万余元的价格拍得了涉案车辆。并且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于先生和朋友姜先生之间的“合作”还不止这一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我们从拍卖网站上调取了姜先生账号的交易信息,于先生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了20辆左右的车辆拍卖,都是于先生用姜某的拍卖账号拍完之后,进行对外出售。而且他跟他的朋友姜某,有多次的合作,他们有相关的维修渠道,买了这些事故车辆之后,自己进行维修,再对外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