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构建少年司法体系
不过,在多位学者看来,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少年越轨行为的效果终究有限。苏明月说,这部法律的功能着眼于即时处置,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整体需求是不一致的。从中长期看,要实现真正的长久治理,应建立一套更适合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预防和惩戒措施,也就是少年司法制度。这也是多数国家规制低龄违法犯罪行为的路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皮艺军也提出,未成年人保护在立法上需“另起炉灶”,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他表示,用成人理念去指导少年法是不合适、不公正的,需要有独立的理念、原则、程序和实体法来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
什么是少年司法制度?苏明月说,在治理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或触罪问题上,少年司法制度能突破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之内与刑事司法之外这种二元模式,建立与刑事司法制度、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并行的三元模式,将一般违法未成年人、触罪但未达刑责年龄的未成年人、已达到刑责年龄的犯罪未成年人都纳入少年司法制度内,由专业的少年法院法官综合评估个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成长环境、监护能力等要素,作出适度合理的“保护处分”。
究其原因,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关乎自我控制能力,还有家庭监护、同辈影响、社会环境等因素共同起作用。运用少年司法体系对其评估时,应调查分析酿成恶果的成因,努力改善其生长环境,将重点放在再犯风险的防范。
“立法者需要意识到,未成年人的人生还很长,制度的最终目标不能只是制止违法行为,更要帮助其回归正常生活轨迹。”苏明月强调,行政拘留可以作为最后防线中的一环,但绝不能成为“常规反应”。让未成年人走回正道,才是每一项法律规范的最终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