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中唯一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期限一般为5—15日,严重性仅次于刑罚中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多位学者强调,对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保护机制要到位,执行措施要规范。
苏明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发育和社会认知的关键期,需要考虑到的是,拘留可能会对他造成心理创伤;拘留期间学业会中断;被关押的经历也可能给他带来污名化的身份标签。此外,目前多数地区的拘留所主要服务对象是成年人,管理偏成人化和惩戒化,尚未完全针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特征进行适配。因此,行政拘留未成年人不能轻率使用,也不能成为替代教育的“简便手段”。
苑宁宁同样表示,如果反复被拘留,一些未成年人可能觉得无所谓了,反正最多15天之后就能出来,反而强化了他的反社会认知,增加再次违法的风险。
立法者也意识到不能“一关了事”。因此,新规衔接了对未成年人的矫治教育措施,规定“对因不够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九种矫治教育措施包括: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限制行为或接触对象;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接受社会观护;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苏明月说,这些措施既有教育引导,也包含社会限制,由公安机关决定和实施,可以避免对未成年人一放了之。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此规定,不是在扩大处罚权,而是在强化保护责任,整体衔接上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治理校园欺凌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生欺凌现象走入公众视野,一些极端学生欺凌事件中,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遭遇严重创伤,引发舆论关注。
在多位学者看来,此前法律针对学生欺凌的处罚机制存在局限。苏明月称,学生欺凌通常依赖如民法典中涉及人身伤害、精神损害、侵权赔偿等条款来处理,但偏事后追责,而且论证复杂。此外,还可以适用刑法中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强制猥亵罪等相关条款,但适用起点高,仅限于构成犯罪的极端严重情形。现实情况中,很多学生欺凌行为并未达到刑事标准,也不便提起民事诉讼,长期处于“法不及”的模糊地带,结果往往是由学校内部消化,不了了之,甚至出现“受害者转学、施害者留校”的现象。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对校园欺凌行为提出规制:“实施学生欺凌,有殴打、侮辱、恐吓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新规明确将学生欺凌定性为违法行为,赋予公安机关处理权限,能填补原有执法盲区。苏明月说,以后只要有未成年学生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定义的学生欺凌,公安人员就有义务给予其治安管理处罚,并采取相应矫治教育,使学生欺凌不再仅靠教育部门软性“劝导式”治理,而是走向法治序列。
此外,新规明确,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的,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现实中存在部分学校因学生欺凌事件处理难度大、害怕影响声誉或考核而存在瞒报、淡化处理甚至掩盖问题的倾向,导致欺凌长期化、升级化。苑宁宁说,根据新规,学校如果不作为,校长、班主任、分管领导等都有可能被依法追责,“这是强有力的倒逼机制,督促学校正视学生欺凌问题,把学校的治理责任从纸上落到人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