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领域 正当防卫认定有哪些依据?
如果以刘某的伤形成原因存疑为由提出抗诉,这显然无法解答张女士内心的疑问——当有人施暴的时候,是不是可以还手?法律能不能给她撑腰?但如果检察机关以张女士正当防卫为由提出抗诉,又能否获得法院裁判支持呢?
虽然在刑法领域,正当防卫制度伴随着一起起典型案例,早已被唤醒,可张女士的案件是一起治安案件,在这个领域,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并不多见。
在治安处罚领域,认定正当防卫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检察官表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虽未明文提到正当防卫条款,但公安部2007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检察官认为,这一条款与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精神具有一致性。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丁洁:我们考虑到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人类的防卫权,所以它在法律适用的领域不应当有区分,特别是治安管理处罚和刑法,它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的法律工具。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同样也可以适用,特别是在我国民法典当中,对于正当防卫也有了明确规定,所以我们认为正当防卫不应当是刑法领域所独有的一种制度。
既然有相关解释规定,那双方的冲突因何被认定为“互殴”呢?检察官了解到,公安机关在调查中认定刘某寻衅在先,但是张女士使用啤酒瓶还击,导致对方轻微伤,反击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也构成了违法,所以对双方都作出了行政处罚。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杨刚:这个案件的关键就是刘某在双方争执过程中有额头的伤,毕竟对刘某造成了轻微伤,可能公安机关作处置的时候就会考虑这一方面。
不管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还是一审、二审的法院判决,都提出了一致的观点:虽然张女士有防卫的性质,但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而且具有社会危害性。

对此,检察官找到刑法领域的正当防卫案件进行参考,已被公众熟知的昆山于海明案中,起初也存在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无罪还是有罪的争议。面对持刀威胁的不法侵害者,防卫人于海明夺刀后实施连续反击行为,致使对方死亡,司法机关充分考虑他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认为他无需在紧急情况下作出“完美理性判断”。最终依法认定于海明为正当防卫。
检察官认为,冲突发生时张女士的处境和于海明有相似之处,面对比自己强大的不法侵害者,也不能苛求她在紧急时刻采取与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杨刚:我们不能用事后的眼光去判断,我们要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去看这个案件,我代入张女士,我处在那个位置上,我能怎么办?对方来我的饭店寻衅滋事闹事,我难道就任他欺负,任他打骂,我难道一直要等到公安机关过来,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什么都不能做吗?我觉得这个是跟我们现代的法治理念相悖的。

检察机关认为,在冲突中,刘某连续多次猛推、掐压张女士,双方强弱对比明显,张女士基于紧急状态下,被迫利用身边物品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行政处罚。于是,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玉伟:这起案子虽然很小,就是治安领域一起普通的治安处罚案件,但是检察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去回应老百姓对于公平正义最质朴的期待。

收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对这起抗诉案件开庭再审。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杨刚:我们觉得如果认定成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他无论是不是构成轻微伤,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已经不是那么关键了。在提请抗诉的报告当中,也就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作了重要的阐述。
再审庭审中,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被申请人桓台县公安局表示,在冲突过程中,张女士一开始就没有任何隐忍表现,而是使用危险程度高的啤酒瓶主动攻击刘某,对冲突的升级有着明显过错,且导致刘某轻微伤的后果。所以张女士的反击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防卫限度等要求,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庭上,双方态度鲜明,治安领域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虽不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却关乎“正”与“不正”的界限。

2024年4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结合案件证据,法院认为,公安机关认定张女士用啤酒瓶将刘某头部打伤的事实,证据不足。对于张女士反击行为的性质,法院认为,本案的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刘某酒后寻衅滋事,率先发动攻击行为,张女士为了免受刘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随手拿起身边物品进行反击的行为,是为了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张女士:那上面句句都是站在我的位置,为我们着想,在体谅我们,给我感触很大的。

法院判决书中还写明,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这种处理方法模糊了“正”与“不正”的界限,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以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张女士表示,心里面没有大石头压着了,感觉浑身轻松,当时罚的200块钱也退了,退回来的钱就是对这件事情的肯定。
案件尘埃落定,日子重回正轨。如今,张女士和丈夫依旧在淄博经营着那家餐馆,寻常烟火,安宁平和。当年那个勇敢冲上去,要保护妈妈的小男孩已经上了小学,张女士要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孩子,公平与正义的可贵。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丁洁:张女士碰到这样的事情之后,感觉自己受到了委屈,她还是继续选择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非常理性,她相信法律,我们也会用法律来维护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