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观晋|讨论山西“订婚强奸案”,这些法律问题你需要知道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04-17 07:30   

4月1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订婚强奸案”因舆论的介入,引发了极大讨论。为回应社会关切,二审法院还发布了审判长答记者问。

记者邀请到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正武,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湖北省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谭佐财博士,对网友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1、在普通人看来,强奸罪认定中,发生性行为应该是一个基本条件。此前有舆论称女方的处女膜并未破裂。对于发生性行为,法律上有什么标准吗?

赵正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确实是强奸罪认定中的基本条件。但可能与一般大众认知存在出入的是,基于个体生理特点等因素,有多种可能性会使得经历过性行为的当事人,其处女膜并没有破裂,处女膜的检查情况只是法院认定是否发生过性行为的审查因素之一。此外,关于性行为过程的部分信息,涉及当事人隐私,法院依法未向公众披露。

2、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双方各有说辞。比如女方身上淤青产生的时间到底是在事后,还是因彩礼而争执的时候。请问订婚状态、搂抱亲吻等视频,对此项认定有何影响?

赵正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是一个需结合个案具体证据,由审判者依据专业理性、经验阅历与司法良知予以综合判定的问题。因此,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问题上,需综合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间接证据结合言辞证据等加以分析认定,而非单纯简单采信任何一方的说法。

事实上,从二审法官的释法说理来看,法院也确实如此加以认定,综合考虑了本案中事前女方拒绝婚前性行为,事后女方有呼喊、点火等激动行为,监控显示被害人有被拖拽的情况,以及女方当晚报警、大臂与腕部检查有淤青,事后双方亲属曾协商等事实。

至于订婚状态,并不能简单等同于女方对男方的一种性同意表示。未经法定登记结婚的双方,即便在民俗意义上已完成订婚,也并不当然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并且,从《刑法》本身对于强奸罪的规定来看,即便是“婚内强奸”,实际上也并未被排除在强奸罪的成立范围之外。只不过,法定登记结婚之后,对婚姻关系中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会极其审慎。

正如法官所说,已订婚的事实并不具有直接否决强奸成立的意义,而只是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之一。

3、本案中女方并未出庭,此前也长期未发声,有舆论认为是理亏的表现,怎么看?

赵正武:强奸案本身依法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适用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其次,对个案中的被害人而言,是否选择出庭或者庭内外等渠道发声,是其基于心理状态、法律要求,甚至可能包括诉讼策略等因素所作出的个人决定。

由于其本就可能遭受了常人未能想见的痛苦,以及巨大关注量形成的舆论压力,且强奸案中的被害人还面临可能要在当地回归正常生活、完成婚育等现实需要,因此并不完全掌握案情的旁观者,应尽可能对涉案当事各方表示理解与尊重,避免轻率的揣测和谴责。

4、有舆论担心,男性在类似案件中可能面临 “被诬告” 的风险,也引发了对男性权益的关注,从而加剧了性别权利话题的讨论。你们怎么看?

谭佐财:这实际上反映了公众对司法公平公正的合理期待。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社会公众,均应避免因性别预设导致的偏见,应更多地关注法律事实本身而非性别身份,否则可能掩盖法律问题而走向丧失理性的讨论。

赵正武:法治的完善与社会认知的成熟都是渐进的,法律并非万能,司法也有其局限性。无论对于男性还是女性,日常交友增强识人等洞察能力,在男女婚恋关系中充分尊重对方的人格与意愿,在意识到可能存在风险时要及时固定证据,尽早向家人、专业人士寻求帮助,都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金台观晋|讨论山西“订婚强奸案”,这些法律问题你需要知道)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山西频道  作者:郑洋洋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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