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人再就业不算“劳动者”权益难保障 专家建议构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10-30 08:04   

有劳动就会有风险

不适用劳动法规范

青海省一家电力公司的前职工王树梁(化名)退休两年后返聘到原单位,在工作中不慎摔伤,至今仍在维护权益的路上奔波。

2021年,在电力公司从事高空作业的王树梁退休。2023年2月,希望再挣点钱的他被原单位返聘,工作内容是安装高速隧道变压器。与退休前不同的是,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仅约定工资日结,一日300元。

安装高速隧道变压器是一项技术性要求高、风险相对较大的工作,但对于经验丰富的王树梁来说,这并非难事。

可不久后,意外发生了。王树梁在一次安装变压器时不慎从高空坠落,多处骨折,内脏出血。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2023年4月底出院,仅医药费就花了好几万元。

出院后,王树梁找公司商谈赔偿事宜。公司表示,他受伤是因为违反安全规定没有系安全带,愿意赔偿半年的工资5万元,医药费用后续补发。然而时至今日,公司仅给王树梁转账了3.7万元,赔偿的事情无法谈拢,双方不欢而散。

王树梁申请劳动仲裁,但因为他是退休返聘,而且已经享受养老待遇,他的申请未被受理。随后,他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与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然后寻求工伤认定。法院经审理,没有支持他的诉求。

他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这条路走不通,接下来将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他摔伤以后,再也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电力公司愿意赔偿的金额还不够支付医药费”。

今年62岁的赵竹梅(化名)是青海省西宁市居民,她退休后找了一份工作却遭遇了欠薪。

赵竹梅12年前退休,一直闲在家里。2023年初,她儿子准备买套学区房以方便孩子上学。她想缓解下儿子的购房压力,于去年5月经别人介绍到西宁市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负责梳理账目和财务审计,双方签订一份劳务合同,一个月8000元。

“我干了一年多,一分钱没给我结。”今年8月,赵竹梅无奈之下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对方支付费用。但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因为劳务合同不属于受理范围,建议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她目前找不到劳务合同书,只能委托律师通过各种方式固定证据,然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超过退休年龄后仍从事工作的老年人不在少数。根据《数据公报》披露的抽样调查,2021年,我国19%的老年人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分城乡看,城镇14.4%的老年人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农村24.5%的老年人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分年龄组看,低龄老年人中从事有收入工作的占26.5%。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业,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此用人单位通常无法为超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超过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者只要仍在工作,不再适用劳动法规范,而归入民法调整范畴,也就是通过签订劳务合同调整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中对相关内容语焉不详,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就存在真空地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说。

他同时提出,在现行退休年龄制度下(男60岁,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一直存在,即使新的退休年龄制度实施后,还会存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为总有老年人有劳动能力又有劳动意愿,有劳动就会有风险。基于上述客观事实,不能因为老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不能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把这个群体推到劳动保障制度无视或者空白的区域,而应该在制度上认可这种劳动,构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在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看来,老年人就业结构从以前的第一、第二产业为主,转变为现在的以服务业为主,他们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也有能力做相应的工作,企业从降低成本的角度,也愿意招用他们,但同时应该给与他们相应的劳动保障。

改革劳动法律制度

保障基本劳动权益

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超龄劳动者遭遇工作风险问题,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探索将已达到退休年龄仍从事工作的人员,与工伤保险体系相关联。

2016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相关意见提出,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019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下发《退休返聘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用人单位聘用男性65周岁及以下、女性60周岁及以下退休返聘人员期间,可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截至当年11月底,近5000人参加了此项工伤保险。

2024年3月施行的《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新近出台的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认为,为了依法鼓励条件合适的老年人进入就业市场,需要将老年人就业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中,可以针对就业老年人专门进行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不用跟现行社会保险挂钩,既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又对就业老年人加以制度保障,还能分散就业老年人遭遇的工作风险。

“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我们应在借鉴劳动关系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适应老龄化时代要求,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就业的不合理规定,针对老年人进入职场出台顶层设计,与时俱进保障老年人就业权益。”杨保全说。

他呼吁,根据法律规定尽快出台配套制度,针对就业老年人突破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绑定关系,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在工作中受伤的老年人构成工伤,保护他们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与时俱进,依法保障就业老年人的基本权益。

王天玉认为,对就业老年人来说,其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与其他未退休的劳动者相同,其遭遇的劳动风险是一样的,应该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之内。“毕竟,劳动行为才是工伤保险要保障的基础,而不是年龄。”

“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一种思路是,应该放开劳动关系主体的年龄限制,这样在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老年人仍然是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工伤保险。另一种思路是,扩大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工伤保险,比如把工伤保险与其他险种拆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就业时,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王天玉说。

在他看来,从长远而言,未来应在这些实践探索基础上,改革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将就业老年人纳入劳动法律调整范畴。特别是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他们在工作中的基本权益。

“这意味着,原来定位成劳务关系的超龄劳动者,从相关法律实施之日起正式被纳入劳动保障体系,受劳动法律调整。也就是说,虽然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不能构成典型的劳动关系,但通过构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他们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群体受到劳动法律的保障。”王天玉说。

娄宇建议,下一步要在各立法层面予以衔接配合,应该适时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和细化劳动保障基本权益的类别,各地也可以根据地区产业发展情况、劳动者分布情况进行立法。同时还要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工作,把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原标题:退休老人再就业不算“劳动者”权益难保障 专家建议构建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记者 陈磊 张婉莹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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