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但在此案中,由于盗窃金额较小且情节轻微,张文的行为虽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通过调查,认定张文具有秘密窃取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构成盗窃,但鉴于其情节轻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张文对公安机关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过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决定合法合理,因此维持了原决定,行政复议的维持决定也是基于上述法律依据和事实认定的。
至于学校对张文的处罚是否过重问题,付建表示,学校开除张文学籍的决定,如果学校认为张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纪律,且达到了开除学籍的程度,那么学校的决定在法律上是有可能的,但是具体情况取决于学校的相关制度规定。
“张文作为成年在校大学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韩旭也建议学院在该事件的处理上多些人文关怀和共情,“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在这起事件中,张文所涉案金额较小,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学校还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