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便利店“顺走”89.9元零食被学校开除引争议 律师解读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9-04 22:30   

潮新闻讯 据澎湃新闻报道,2023年夏天,大学生张文(化名)将某便利店内的面包、巧克力、口香糖、薯片等零食“藏”进自带的手提布包中,10件商品价值89.9元。期间,张文多次观察店员位置,在确定没引起店员注意时径直离开便利店。

三天后,张文在辅导员的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有盗窃的违法行为,并支付了所盗物品的钱款,主动弥补了损失。因为情节轻微,便利店店长对他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张文被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又被某区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复议决定,维持不予处罚决定。因为此事,张文亦被学校开除。

事后,张文不服公安机关所作不予处罚行政决定及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结果,不但否认盗窃行为,坚称他当时是忘记付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9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能够清晰反映张文当时在店门口位置选取最后几件商品时,曾反复观望店员位置,在确认店员未注意时旋即转身离开。视频内容明显不符合其急于返校,仓促间忘记付钱的陈述,而是具有秘密窃取行为的客观表现;其次在案发至民警联系到张文所在学校告知其本人时,已经过去三天,其间,张文未曾作出归还的意思表示,体现出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据监控视频、询问笔录、谅解书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张文的盗窃行为。公安机关结合张文如实供述、返还钱款以及获得谅解等事实,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但不予处罚,合规合法,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文诉讼请求。

该起案件中,“《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定性是否有误?”“学校对张文的处罚是否过重?”等问题,引起了网友热议。潮新闻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律师及专家。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看来,证据的认定不能仅凭单方面的辩解,要结合全案的证据。“从法院审理内容来看,张文主观行为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盗窃的构成要件,但因如实供述、盗窃金额较少等原因,又具有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所以,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原标题:大学生在便利店“顺走”89.9元零食被学校开除引争议 律师解读)
来源:潮新闻  作者:  编辑:管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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