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 适用自甘风险条款
那么,原告受伤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法院审理认为,足球比赛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此本案应适用自甘风险条款。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威: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又被称为自甘风险条款。该条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受伤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被告对损害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应当是证明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威:所以去评价被告行为的时候,我们要综合考虑比赛的固有风险以及被告动作的意图、幅度,对被告的主观状态进行判断。
被告行为是为争夺足球控制权并非针对人身
通过分析原被告双方提供的比赛视频,法院认为,原告受伤虽然是因被告断球这一行为所致,但被告杨先生的行为是为了争夺足球的控制权,并不是针对原告的身体。而且,违反体育规则或者是犯规,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是重大过失。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威:可以给你举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在比赛中有时候会采用战术性犯规动作。战术性犯规明显就是故意的。比如说为了拖延比赛的时间或者是为了破坏对方的进攻,有这种故意犯规的情形,但是这种故意的犯规就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吗?这是不一定的。
除了分析被告的动作和主观状态,法院认为,双方的竞技水平也是考量的因素之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刘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觉得被告当时这个动作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并不是针对原告身体的伤害行为,因为作为业余足球爱好者,被告不可能对自己出脚的力度、角度、方向做到非常精准控制。包括原告自身倒地之后,倒地的动作也是跟受伤有一定的关系。如果作为专业的球员,倒地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个力量缓冲,避免自己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