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啤酒变鸟苏啤酒?法院宣判:赔偿208万!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4-20 07:33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唐静:被告方“搭便车”的主观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我们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卢山:行为人将知名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字号以及其他商业标识恶意注册、攀附使用,造成市场混淆,判决对这种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了凭借他人长期辛勤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寄生和掠夺行为,增强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及投资经营的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综合办主任许常海认为,此案是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综合办主任 许常海:对于推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稳定市场主体预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作者: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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