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被“踢出”群聊起诉群主,法院裁定来了!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4-04-19 07:47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首先,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群组管理员应对群成员间交流争执出现激化及相互使用侮辱性语言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管理,以维护和谐稳定的群组秩序。本案中,管理员郑某将其认为发言不当的徐某移出群聊,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该行为应属于一种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其次,燕某、郑某在群内未发表对徐某侮辱、诽谤的内容,且未有证据证明群内其他成员的言论受燕某、郑某指示,因此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综上,徐某被移出群组的行为不构成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微信群组是自然人基于某种社会关系通过网络组建的交流平台。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均归民法调整,情谊行为和自治行为等行为均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由社会交往规范来调整即可。对法院审判权的界限进行合理划分,既是充分尊重社会自治空间的表现,也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微信等社交平台的群组管理行为,特别是小区业主群、物业群“踢人”引起的争议、维权颇多,一些“被踢者”因此将“踢人者”告上法庭。本案中,燕某、郑某作为群主、管理员,避免了群成员间矛盾进一步激化,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群组秩序,是履行群管理员职责的正确表现。该案在厘清群组管理者相应管理行为性质的基础上,确认了入群、退群、移出群、解散群及相应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网络社会的自治空间范围及审判权介入网络社会生活的边界划清了界限。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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