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16年三娃均非亲生”案今天开庭!律师详解:三娃谁来抚养?抚养费能否返还?精神赔偿可否判赔?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3-12-28 14:28   

三娃抚养、抚养费返还、精神赔偿

律师详解……

“结婚16年3娃非亲生”案今日开庭,包含离婚纠纷和人格权纠纷两案。

陈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俞某会承担哪些可能的法律责任?破坏婚姻的“第三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哪些可能的法律责任?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李定胜指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底线不容突破,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的行为应受谴责。

从目前所披露的内容,陈某的诉讼请求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要判决离婚,二是抚养费的返还,三是小孩抚养权归女方,四是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是否会判决两人离婚?

就我国的司法实践,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还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李定胜律师认为,俞某婚内出轨,与他人生三娃,且均非亲生显然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更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其隐瞒欺诈陈某抚养他人小孩十余年,是对家庭的背叛,也给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造成了毁灭性打击。

不仅如此,俞某还伙同“第三者”报复陈某,甚至在陈某与其母亲在情有可原的摩擦纠纷中要求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以及陈某选择公开维权,均说明了两人感情确已破裂,两人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抚养费能否要求返还

父母抚养子女天经地义,这也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一项基本义务。

但父母抚养的子女除依法办理或形成了养子女关系或继子女关系外,法律赋予的抚养义务均指的是抚养亲生子女。

两人结婚16年来,俞某一共生了三个小孩,这三个小孩均是不同时段出生,且都不是陈某的亲生子女,可以证明俞某存在明知小孩是其与他人所生,但仍隐瞒该事实,欺骗陈某抚养小孩的高度可能。

李定胜律师认为,陈某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要求俞某返还抚养费,具体返还的抚养费金额,需要陈某进行举证,若举证不能,相信法院也会酌情一个合理的数字。

小孩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实务中,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考虑小孩和父母的意愿,根据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定。

现陈某遭受如此打击,小孩对其也感情冷漠,主张三小孩的抚养权归女方,诉求合理。

希望俞某和小孩的亲生父亲能站出来,有所担当,肩负起抚养教育子女的担子。

陈某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俞某不遵忠实义务,婚内出轨,与他人生育三娃,让陈某承受了不甘的付出和外人社会评价的心理压力,已造成陈某抑郁、失眠等严重后果,是婚姻中的过错方,陈某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司法实务中,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本次事件,女方行为突破道德底线,破坏公序良俗,影响恶劣,期待法院在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方面能有所提高。

在人格权纠纷中,陈某起诉了“第三者”,暂不清楚陈某具体的诉讼请求。从案由来看,陈某是基于人格权提起的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者”插足陈某婚姻,侵犯了陈某基于婚姻关系取得的身份权和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俞某和第三者是否涉嫌刑事责任的问题

有网友提出,俞某婚内与他人生有三女,是否构成重婚罪?

也有网友提出,陈某称这么多年一直将收入交给俞某,一直以为她把钱花在她父母亲身上了,但俞某就把钱转给吴某(情夫),这是否构成诈骗罪?

李定胜律师指出,我国实行罪行法定原则,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需严格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重婚罪是指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所构成的犯罪。

一般包括与他人另领结婚证,虽没领结婚证但摆设了婚宴酒席,或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

但这些情况是否存在需要收集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只能做婚外情处理,并不涉嫌刑事犯罪。

李定胜律师认为,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隐瞒事实或虚构真相,让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

因两人是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两人的收入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俞某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俞某对陈某交付收入的处理,是否存在转移、隐匿、侵占财产的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明。

即便属实,实务中一般也作为民事纠纷处理,陈某可主张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橙柿互动  作者:记者 程潇龙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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