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婷在接受橙柿互动记者采访时表示,其实本起交通事故并不是发生在道路上,而是发生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后者是封闭管理的场所,性质上类似于停车场、菜场、小区内部道路等公共区域内。只有道路才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的划分,而封闭区域内并没有这样的划分。从本案来看,行人无责是毋庸置疑的。
此案严格说起来是参照交通事故处理,而非直接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肇事者可能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吴婷律师认为,此类案件,根据部分省市既往判例来看,可能会由交警部门侦查结束后,由派出所移交案件,其对应的罪名也有可能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两种罪名,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都是违反交通规则,都造成了人员伤亡,民事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也都大致相等,刑事诉讼的流程也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事故发生的场地:道路内发生的事故定性为“交通肇事罪”,道路外参照道路处理的事故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其办案主体亦会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