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1100万元,母校给肄业生上了最后一课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3-03-17 11:58   

如何解开争议?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丽林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有效,故不存在炸捐或逼捐,赠与人和受赠人均受赠与合同约束。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明确规定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理事长王振耀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这一事件的性质看,明显属于慈善捐赠的范畴,应该适用《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而且,《慈善法》对类似事件如何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且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或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灾等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结合上述规定,中国矿大与吴幽签订的捐赠协议一方面通过媒体广为传播,另外也符合用于济困的用途,校方原本可以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不过,《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还另有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对此,王振耀表示,近年来,做出捐赠承诺但又遭遇经济恶化,因而无力捐赠的案例并不少见,《慈善法》专门针对这一点做出了明确规定。捐赠者可以向相关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由民政部门对其经济状况是否显著恶化做出认定,一旦认定属实,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反之则应该履行捐赠义务。

目前看,随着该案已进入诉讼环节,中国矿大和吴幽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相应诉求,从而对情形及性质进行认定。

高丽林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3月14日,吴幽称:“会坚定不移地履行我的责任,想尽办法把1100万的捐赠款落实到位。”

2023年3月15日,中国矿业大学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在仍在协商中,通过正当的渠道来解决问题,后面如果能调解成功也可以。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刘德炳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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