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也是代言
“看到《意见》后,我们业内是非常支持的,因为直接明确了一些产品不能再由明星艺人进行代言和推广,那些产品本身也是近一段时间翻车比较多的,其中有些门类最近正好有企业在和我们接洽,这次明确了责任,也就彻底规避了风险。”王馨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意见》中还指出,除明星作为广告主为自己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进行广告推介外,明星在商业广告中通过形象展示、语言、文字、动作等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应当依法认定为广告代言行为。广播广告虽不出现明星形象,但表明明星姓名并以明星名义推介商品的,应当认定明星进行了广告代言。明星以扮演的影视剧角色在广告中对商品进行推介的,应当认定明星本人进行了广告代言。明星为推荐、证明商品,在参加娱乐节目、访谈节目、网络直播过程中对商品进行介绍,构成广告代言行为。企业冒用明星名义或者盗用明星形象进行广告宣传的,不属于广告代言行为。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以扮演影视角色在广告中对商品进行推介”和“网络直播中对商品进行介绍”都被认定明星本人进行了广告代言,不仅如此,网络红人也被算作了“明星”的范畴中。
据了解,品牌和明星或是网络主播合作带货的形式,往往会通过MCN公司作为中间商完成合作。企业会给予明星单场次坑位费,外加佣金的形式完成合作,有的MCN公司,会授权出让明星部分形象的使用权,以周或者月为单位向品牌方收取不等的费用。
但事实上,明星在一次直播中,或许会几十种品牌的商品带货,这其中不乏竞品,绝大部分品牌使用明星进行带货,本意只是希望通过一时的流量提升销量。但如果明星带货被认定为广告代言行为,那么对于商家来说,坑位费将会比曾经大幅度提高。
部分企业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针对此次《意见》的出台,企业未来的带货直播方向将进行调整,从聘请艺人带货的方式,转为孵化企业员工成为主播的方式。
张国华认为,不必对《意见》过度解读。“并不是不让明星艺人做直播,在直播里做代言。而是《意见》强调,代言要合情合法合理,对产品的推荐和介绍要真实可靠,不能不做调查,盲目甚至虚假推荐。同时,《意见》的出台并不是要限制、打压艺人,而是要引导广告代言行业更加规范,更加严格。
“艺人明星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也有可观的收入,因此也要负起相应的责任。”张国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