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满三岁 需要母亲照顾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由于被告窦某豪对原告刘某艳实施家庭暴力,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被告又有不良习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虽儿子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被告父母愿意代为抚养,因孩子不满3周岁,需要母亲照顾,且其母亲是法定的监护人,刘某艳身体也正在康复,故儿子窦某某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被告无固定收入,抚养费标准可参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计算,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其年满18周岁止,被告窦某豪应支付抚养费156469.44元。 开店时双方未办理结婚 服装店系女子个人财产 关于被告庭审中请求分割原告经营服装店现有货物及其他物品的意见,法院认为,因该服装店系原告用其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开办的,且刚开始经营时双方是同居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属原告个人财产;该服装店婚后经营收益的一部分虽然属夫妻共同财产,但该部分收益原告称已经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庭审中被告表示不主张服装店经营收益进行分割,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对此予以确认。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不存在 “强制调解或久调不判” 本案是否存在“强制调解或久调不判”的情况?经了解,调解是民事离婚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法官会征求双方的调解意愿。 如果都同意调解,法官就会征求双方的调解意见,如果一方不同意,法官不再进行调解。调解分调解和好、调解离婚,都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本案不存在强制调解或久调不判的说法。 没有法官说过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一起判决” 据悉,没有法官给出过该案相关“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一起判决”的说法,这两个案件性质不同,无需“先刑后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