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刑八年六个月,刚刑满释放他便约见自己未满18周岁的女儿,对女儿实施强奸。日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了该名男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刑罚。 李某某,无业。2010年4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约被害人小丽(化名、系被告人李某某女儿,1997年10月生)到昆山见面。2015年7月18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小丽在昆山碰面后,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路天龙宾馆432号房间强行与被害人小丽发生了性关系。 2015年7月19日,李某某因涉嫌强奸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刑法规定,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上诉人李某某提出,其因被女儿下了迷药,才实施了奸淫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处。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李某某称因被人下过迷药后才实施奸淫的上诉意见,经查,该上诉意见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与事实不符,故对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