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 “交”出隐私的范围在哪?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特殊时期,公民有义务配合有关单位和机构接受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以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熊超说,“同时,传染病防治法也规定,在收集信息过程中不能泄露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1月28日,湖南益阳广电家园等居民住宅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出现《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电子版内容及截图,内容涉及市民章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经查,系益阳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舒某通过微信转发造成。舒某被予以党纪立案调查。 “有权收集信息不代表能够随意公开。”王旭指出,“要有法定的正当目的和正当程序,在合法的范围内做到信息公开和使用。” 具体哪些信息可以收集?王旭指出:“这些信息应是与防疫直接相关的信息,必须与防疫这一目的有紧密关联度。” 2月6日,北京发布新发病例活动过的小区或场所,其中涉及北京市7个行政区、18个小区或场所。“公布行动轨迹,可以帮助公民知晓周围环境,有效防范。”王旭说,“但是身份证号码、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甚至门牌号等信息,不能证明其跟疫情防控有直接紧密联系。” 记者注意到,当前,天津、广西、云南等地一些街道实行扫码出入。居民个人需扫码二维码,进入小程序,进行验证注册。 “注册、扫码过程中收集个人信息,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吴旭华解释,“在收集过程中应当详细全面告知收集个人信息的用途、保存、使用方式等等。因为疫情原因,收集个人信息过程中在某些环节上可能稍显欠缺,后续有必要就此次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存储和利用做补救工作,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全面保护个人信息。” “在此过程中非常重要一点是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吴旭华提醒,“很有必要对已经采集的个人信息采取技术保密措施或者脱敏,以防止被不法分子窃取并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