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从化两名派出所辅警利用任职辅警的便利条件,纠合多人组成犯罪集团,开设档口组织失足妇女卖淫,合计约两千次。广州中院近日二审对该案做出判决,两名辅警分别被以组织卖淫罪判刑六年六个月、六年,其余9人也被判刑。 法院审理认定,2015年8月被告人王某开始组织女孩子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志加入,至案发前,两人利用自己在派出所做辅警的便利条件,纠合同案人黄某龙(另案处理)、钟某(已判决)与被告人黄某游、钟某威、周某伟等多人组成犯罪集团,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分工合作。 他们商定,由被告人王某、王某志在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村碧泉路19号二楼开设档口组织失足妇女卖淫,同案人黄某龙召集失足妇女张某等8人,通过被告人周某伟等7人利用做酒店经理、保安等条件,以每次三五百元的价格介绍嫖客、收取嫖资获利,被告人王某、王某志聘请同案人钟某及被告人钟某威、黄某游负责运送失足妇女,在广州市从化区温泉东路翔隆温泉酒店、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青龙酒店等地进行卖淫活动合计约一两千次,其中:同案人钟某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11日,共运送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705次;被告人黄某游2017年10月11日至12月9日,共运送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1297次。 广州市从化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上诉人王某志、上诉人黄某游、原审被告人钟某威,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周某伟等7人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王某、上诉人王某志作用积极、地位重要是主犯。上诉人黄某游、原审被告人钟某威虽受王某、王某志的雇佣实施犯罪,但其实施的运送卖淫女、收取嫖资、给介绍卖淫者提成介绍费等工作,其行为均已超出一般的协助行为的范畴,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黄某游、原审被告人钟某威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定性错误,二审予以纠正。上诉人黄某游、原审被告人钟某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指出,本案虽属于共同犯罪,但无证据证实各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犯罪,故不符合恶势力团伙的暴力性特征。原审认定本案所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均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显属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于本案不属于恶势力集团犯罪的意见有理,二审予以支持。原审被告人钟某威等3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王某志、黄某游等8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广州中院二审改判:被告人王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8000元;上诉人王某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000元;上诉人黄某游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钟某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余7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