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者:初衷是让大家量力而行 9月19日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电话采访了此次聚会参与者严先生。他介绍,聚会前签订承诺书是去年一位同学提出来的,“大家是中学同学,都是1949年左右出生的,所以想在今年国庆前聚次会,正好用上了这个承诺书。”他解释说,之所以签订承诺书,主要是为了让大家对自己的身体负责,“同学聚会,一高兴肯定就要喝酒。但大家年龄都不小了,身体情况怎么样,能喝还是不能喝,能喝的话可以喝多少,其他人都不清楚。所以签订这个承诺书的意思就是,大家量力而行,自己对自己负责。” 严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此次聚会共22名同学参加,聚会一开始大家就每人一份,签订了承诺书。他表示,签订承诺书后一个很大转变就是,没有人劝酒了,“来了12个男同学,其中6个人能喝酒,喝了两瓶白酒,其他人只喝了一些啤酒,都没有多喝。” 严先生提供的承诺书全文显示,除网传事项外,该承诺书还包括“如果我搭乘了同学驾驶的车辆发生意外,那是我自己要求搭乘的,没有人邀请我。车辆的所有者和驾驶者已经事先向我说明了风险,我表示甘冒风险,要求搭车、责任自负;我自愿参加各种形式的同学聚会,包括但不限于聚餐、结伴旅游、自驾游、结伴避暑等等,因为参加这些活动产生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乘坐、疾病、餐饮、游乐等原因受到伤害,我同意承担和接受所牵涉到的伤害风险,并永远免除活动所有其他同行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我携带老伴参加同学聚会,老伴也要遵守以上承诺;我已经向我的法定继承人告知了我的如上承诺。他们表示理解和认可我的承诺。若有意外事件,他们必须尊重我的承诺。我要求我的法定继承人和亲友履行对我的承诺的认可,不得向参加同学聚会的任何人提出任何要求。不得打扰我的同学们的平静生活。”等事项。 据他介绍,该承诺书并非仅针对这一次聚会,“我们约好5年一小聚、10年一大聚,承诺书是长期有效的。”他告诉北青报记者,承诺书签订前,负责起草的同学就在微信群里征求了各方意见,所有人都很支持。但他也坦承,自己签订承诺书的事情,并没有告诉孩子,“孩子都在外地,就没和他们说。” 律师:承诺合法但无法免责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成年人在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为作出该承诺而免除。 他解释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公序良俗原则的精神,同行人之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上述义务都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如果在聚会中受到损害或者突发疾病,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同行的人有救助义务,并不能因为这样一份口头或者书面的声明而免除责任。”所以,此份《活动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虽然合法有效,但是参与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不能成为同学聚会相关主体的免责文书。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也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就算签了“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能免责。 他同时提醒:“如果聚会中有人酒醉且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同饮者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最好是照顾到其酒醒,恢复自我行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亲属身边,也可以电话通知家人过来接送,要陪同到家人、亲属到来方可离开,醉酒严重者要及时送医院急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