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子王某为赚取生活费到火车站私自为旅客搬运行李,他因此受到警方1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将警方起诉到法院。近日,东城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王某无固定职业,没有稳定收入,整日谋划如何赚点零花钱贴补家用。一天王某来到火车站,看到乘客大都自己往外搬运行李十分辛苦,便觉得有钱可赚。于是,他买了一张站台票进入车站,遇到刚从火车上下来搬着3个大旅行袋的李某,便上前询问是否需要搬运服务。李某正为行李太重搬运不便发愁,与王某一拍即合,两人约定,王某帮其将3件行李搬出车站之外,李某支付搬运费10元。搬运结束后,王某正在收钱之际,被值班民警发现并被罚款100元。王某不服,认为他与李某双方自愿,并不违法, 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铁路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东城法院吴迪法官表示,王某与李某虽然双方自愿订立服务协议,但是因王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旅客托运行李物品,违反了铁道部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扰乱了车站的正常管理秩序,依法应当对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官提醒读者,靠自己的劳动赚取劳动报酬,自食其力应当鼓励,但是从事营利行为应当经工商、税务等有权机关许可,取得相应资格或执照,并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税费,特殊行业需要从业者具备特殊资格或技能的还需要相关部门的特别审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则属违法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还将受到相应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