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利用证券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业“潜规则”,中国证监会日前拟重拳出击。最新发布公开征求意见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对于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流程作出严格要求,强调禁止利用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或牟取私利。
此前,媒体曾多次曝光利用研究报告进行内幕交易的案例,其手法包括提前泄露报告内容让利益方抢先买进,或是借研究报告为自营做掩护进行相反操作等等。这次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要求机构研究报告发布必须建立审阅机制即在研报发布前,由相关人员进行研报质量管理和合规审查。且除上述人员外,发布方其他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人员均不得在发布前审阅研究报告。
其次,《暂行规定》还要求,研 报发布方应防止证券分析师利用发布研报为自身及其利益相关者牟取不当利益。同时,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使用者,不得将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提前提供给内部部门及人员或者特定使用者。
《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二条指出,对具体某个股票做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研究报告,须在该报告发布日,披露截至当天报告发布方持有该股票的数量、市值及占公司自营投资总额的比例。同时,该报告发布当天及下一个交易日,发布方的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以防止券商做出“心口不一”的违规操作。
《暂行规定》还要求,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等等,专门设置了静默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