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信用“污点”名誉侵权第一案
珍惜信用记录,已引起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关注,但同时仍有诸多公众对此知之甚少甚至不屑一顾。
今天,我们刊发的故事告知大家,信用为何物,一旦形成信用污点,将对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日常生活造成巨大障碍。
诚信已不再是道德话题,在立法和制度管理日臻完善的今天,它已成为所有人的法定义务。
——编辑手记
吴女士向银行贷款购房后,因开发商延期交房,经仲裁与开发商解除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吴女士的银行购房贷款由开发商代为偿还。
当吴女士异地再次贷款购房时,却因银行宣告其有信用“污点”遭到拒绝。吴女士经查得知她的信用“污点”缘于开发商未能 归还贷款,遂要求开发商及时还贷。
开发商还清贷款后,吴女士的信用“污点”仍然无法撤销。无奈之下,吴女士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到银行消除自己的信用“污点”,恢复名誉,从而引发了江苏信用“污点”名誉侵权第一案。
日前,镇江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第一套住房
2003年底,44岁的吴女士从浙江温州来到江苏镇江工作。
购房:2004年初,吴女士与镇江某住宅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住宅期房,总房价21.8万元,合同约定开发商2006年底交房。
贷款:2004年12月15日,吴女士首付6万元房款后,镇江某工商银行与吴女士、开发商签订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约定:工商银行向吴女士发放贷款15.8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开发商的房屋,期限为20年;吴女士授权工商银行以其名义将贷款划入开发商在银行的账户;吴女士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开发商为吴女士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05年1月4日,银行将15.8万元划入开发商账户。此后,吴女士每月准时到银行等额本息还贷。
仲裁:2006年,开发商未能如约交房。
2007年,吴女士以开发商未按约交房为由,向镇江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7年12月18日,镇江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吴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退还吴女士各项费用24万余元。
随后,吴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一直未能执行到位。
拖欠:吴女士因经济拮据,无法归还银行借款,自2007年4月起开始出现逾期,至2008年5月4日,吴女士还欠银行本息14.6万余元。
诉讼:2008年5月,银行因吴女士逾期支付自2007年4月始的房屋贷款,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吴女士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银行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借款为由,将吴女士、开发商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女士归还贷款及利息,开发商对吴女士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2009年3月2日,镇江市京口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吴女士给付银行借款本息计14.6万余元,开发商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协议:法院判决后,吴女士归还了当月房屋贷款后,与开发商达成协议:开发商退还吴女士首付款6万元及已付贷款,剩余12万余元贷款,由房屋开发商向银行按期交纳,房屋由开发商收回。
吴女士以为就此两清,自己和房贷再也没有瓜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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