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禁止设立
四类分支机构
民政部日前发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新规要求:
社会团体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姓氏宗亲分支机构、会员明显重合的分支机构以及名称、业务范围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分支机构”;
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社会组织未经批准
不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近日,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须经批准并实施项目清单管理,严格审批、总量控制;
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只能设立一个评比表彰项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新规还明确了九项禁止情形,并规定七类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