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物质+服务”,最大程度发挥社会救助综合效应
立足于社会救助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的定位,社会救助法在完善社会救助对象范围和措施等规定、推动加大社会救助力度的同时,注重确保相关制度设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例如,根据社会救助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社会救助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相关社会救助。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才能确保社会救助事业行稳致远。”高莉娜介绍,在明确政府社会救助职责的同时,注重发挥社会救助对象自身的积极性和社会力量参与的作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解困脱困。
如何助力自助自立、解困脱困?
上海静安区曹家渡街道的“民生暖心屋”,这一服务类社会救助实体服务空间为困难群众“赋能”。
家住静安区宝山路街道的小乐(化名)一家,正是服务类社会救助的受益者。“孩子患有孤独症,父母有残疾。”小乐的爸爸失业后,家庭陷入困境。社区救助顾问开展精准帮扶:对小乐的爸爸进行培训,帮他找到保安工作;让小乐在特教学校就学;为家里老人提供持续心理支持。
从“送温暖”向“强能力”转变,从“被动受助”向“主动发展”转变……一人一策、精准滴灌,服务类社会救助更好回应了多元诉求,激发困难群众的内生动力。
社会救助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依法保障公民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救助服务的权利。国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救助对象的需求已不限于维持基本生活,而是拓展至就业增收、教育成长、心理慰藉等多个维度。“通过非物质救助形式实现社会救助方式的多样化、组合化、专业化和个性化,最大程度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林闽钢表示,通过服务类救助维护好和保障好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营造社会救助的家人般关怀和温情,是新时代社会救助的新风貌。
“服务类社会救助落实‘投资于人’理念。”张浩淼认为,物质帮助侧重解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医疗、教育、就业等各种服务类救助可以帮助受助者增强能力,属于“造血”手段,有助于帮助弱势群体摆脱弱势地位,分享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
完善救助程序和保障措施,确保便民惠民公平公正
“一张清单”管到底、“一表申请”减负担、“数据共享”减证明,在江苏无锡市,困难群众求助更加便捷。
“儿子去世,妻子肢体一级残疾,家庭生活很困难。”今年1月,锡山区东港镇勤新村村民周平(化名)向村委会提交了困难群众关爱帮扶综合申请表,同时申请了低保、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等多项关爱帮扶事项。很快,周平便收到了救助金。
近年来,各地在社会救助便民化方面持续发力,让困难群众迈出求助第一步时,不再迷茫、不再奔波。
围绕提高救助效率、确保救助便民及时,社会救助法要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化水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在救助申请程序上,要向困难群众提供便利。”张浩淼说,社会救助法通过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等提升社会救助效率,更加强调救助服务的便捷性、精准性和时效性。
既要将困难群众精准纳入保障范围,也要确保救助资源精准发放。社会救助法规定,国家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化工作,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对低收入人口的精准识别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面向城乡居民开展家庭情况动态变化的防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健全预警指标体系,构建低收入人口常态监测、及时预警、快速响应的一体化系统,让低收入人口帮扶更具精准性、主动性。”林闽钢表示。
如何确保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社会高度关注。
对此,社会救助法强化救助监督。“法律规定了社会监督条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和转介咨询、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规定政府监督相关条款,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高莉娜介绍,此外,法律还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将有力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