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环节保障孩子发声
《指引》在审理与裁判环节突出诉讼引导、关爱提示、隐私保护等程序性要求。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助理 徐上:依据《指引》要求,未成年人参加庭审的,应当注重听取他们的意见。与未成年人交流,应当考虑他们的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使用他们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而且询问环境也要适宜。如果监护人在场不利于未成年人表达真实意愿的,比如父母离婚,孩子跟谁一起生活的问题,可以单独询问孩子或者允许其他合适人员在场陪同。
细化抚养权确定等实体处理规则
《指引》细化了抚养权确定、财产处分、侵权责任认定等实体处理规则。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指引》一一提炼形成可操作的规则。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陈海仪:比如抚养探望纠纷,民法典规定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真实意愿,而《指引》将不满八周岁但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也纳入意见听取范围,也要结合年龄、智力状况听取其意见,充分尊重这个孩子的真实意愿。进一步落实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让我们法院的裁判更加合法合情。又比如,有的孩子父母外出务工,在现场直接探望肯定是有一定困难的,《指引》提出,法院可以鼓励通过电话、网络,线上沟通等多种方式灵活探望,确保亲子联结不中断,也充分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财产、网络权益保护有新规
财产权益保护方面,《指引》明确要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注意审查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拟分割的财产中是否涉及未成年人财产,防止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不利影响。针对实践中存在争议的监护人可否代为放弃继承的问题,明确要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判断标准,防止机械处理案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林艳琴: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未成年人财产监护制度。本次《指引》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在网络权益保护上,《指引》确立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直播打赏的效力判断方法以及认定无效后的处理,适应数字时代新需求。
于蒙:依据《指引》,审理此类合同纠纷,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及内容,充分考虑合同与未成年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未成年人能否理解他的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因素,综合判断缔约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24小时 给孩子的“特殊保护令”
《指引》要求,处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当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徐上:因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个人、组织代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快速受理与审查。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理。
《指引》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民政、妇联、关工委、学校、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的协作,及时发现和处置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行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有效执行。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能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主管部门处理。
蔡金芳:《指引》通过系统性、具体化的规则设计,为各级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提供明确指引,有利于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提质增效,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同时,不能一判了之,要求法院建立判后回访机制,持续跟踪未成年人成长状况,及时解决新问题,确保裁判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