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11-25 08:03   

法院: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构成虐待

法院认为,从辱骂的言语内容,辱骂行为发生的频次、时长、持续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对陈某的辱骂行为已经构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为,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

张鹏:法院认为,在陈某精神状态不断恶化、不断出现极端行为并最终自杀的进程中,牟某反复实施的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行为是制造陈某自杀风险并不断强化、提升风险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与陈某自杀身亡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综合考虑牟某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等因素,以虐待罪,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李晶: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实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处于自残、自杀的高风险状态,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残、自杀的,应当认定虐待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男方以自残相威胁女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另一起案例中,2024年10月,鲁女士的丈夫在二人发生争执后,从厨房拿菜刀以自残相威胁,并将阻止他自残的鲁女士推倒在地,鲁女士受伤,报警求助,辖区派出所协助她线上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上传证据,法院通过“数字重庆”平台审查后认为鲁女士遭受到家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木洞法庭副庭长 娄婷:本案中,男方虽然并没有直接实施身体暴力,但其以自残、自伤行为对女方实施威胁,使其产生持续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恐惧,最终达到控制女方的目的,对女方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等同于恐吓的行为效果,属于精神暴力。

法院在20分钟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男方对女方实施家暴,在线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和行为后果。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鲁女士的丈夫仍有暴力行为,被法院处以500元罚款并予以训诫;并依鲁女士申请,由民政局向她及未成年儿子提供庇护场所、进行心理疏导,最后两人经调解离婚。

精神侵害也是家庭暴力 被法律禁止

一旦遭遇家庭暴力,要注意收集证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海虹:包括报警记录、家庭暴力告诫书、处罚决定书;伤情的照片、视频;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材料等等;记录施暴过程威胁性言论的视听资料;带有恐吓、辱骂内容的通信记录;另外,亲友、邻居、社区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也非常重要;向妇联、居委会求助的记录,以及工作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李晶强调,无论家内家外,施暴就是违法,一旦遭遇家暴,第一时间报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身边的村委会、居委会、妇联、民政、工作单位,都可以求助。

李晶: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家庭暴力不只是殴打、捆绑、残害等身体伤害,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跟踪、骚扰等精神侵害也属于家暴,同样被法律禁止。即便不是家庭成员,同居、恋爱、离异关系中遭遇此类伤害,也能依法维权。

(原标题:最高法: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来源:中国之声  作者: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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