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杭州网  发布时间:2025-11-25 08:03   

在很多人的认识中,家庭暴力是拳打脚踢、是殴打、捆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家暴典型案例,再次强调“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案例提示,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自残威胁手段,均构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应以虐待罪论处;遭受精神暴力,也可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女子遭受男友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自杀身亡

最高法此次发布的牟某虐待案,曾被社会广泛关注。2018年8月,牟某与陈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在某学生公寓以及两人各自家中共同居住,先后到广东及山东与对方家长见面。2019年1月起,牟某因纠结女友陈某以往性经历,心生不满,多次追问细节,与女友发生争吵,高频次、长时间、持续性辱骂女友,并表达过让女友通过人工流产等方式换取其心理平衡等过激言词。主审此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张鹏介绍:

张鹏: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3日,两人争吵后,陈某割腕自残。同年8月30日,两人争吵后,陈某吞食药物,医院经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发了病危通知书。2019年10月9日中午,两人再次发生争吵,15时17分左右,陈某独自外出,后入住某宾馆,并于17时40分左右网购药品,服药自杀,被发现后送至医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陈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牟某虐待与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节恶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

法院: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的“家庭成员”关系

虐待行为需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而牟某和陈某并未领取结婚证,他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吗?

张鹏:与行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实,处于较为稳定的同居状态,形成事实上家庭关系的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成员”。牟某与陈某的共同居住等行为构成了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的共同生活基础事实,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关系应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关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负责人李晶指出,发生在婚前同居男女关系中的家庭暴力,虐待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李晶: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男女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虐待行为,与发生在社会上、单位同事间、邻里间的辱骂、殴打、欺凌,被害人可以躲避、可以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扬”而隐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伤害,甚至轻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原标题:最高法: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来源:中国之声  作者:  编辑:陈周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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