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讯 网上流传的关于所谓“房东税”落地的消息,主要源自对《住房租赁条例》第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讨论。《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条例》第三十条则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有人据此认为“备案”和“信息共享”,意味着将会全面向房东征收税款。对此,上海某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表示,首先要明确,《条例》的出台与税收之间并无关联,《条例》的核心内容是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客和房东的合法权益,而非增加税负。
严跃进:《条例》实际上目的是很清晰的,比如说一些合同后续可以更加规范地去备案,包括有些违规的房屋后续不能进行出租,各地能够建立住房租赁监测体系等等,其实是更好地去规范促进我们的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这个期间不存在说要“加税”或者其他一些考虑,完全是两码事。
针对所谓的征收“房东税”和要“加税”的消息,税务部门也进行了辟谣。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发文指出,出租房屋相应的税费政策,是实施了数十年的规定,并未因《条例》出台而调整,更没有新增“房东税”。《条例》推动租赁信息备案,本质上是让纳税流程更规范,而非突然“加税”。
在我国,房租收入的税收规则一直存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介绍,对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税费,涵盖了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费等多个税种。
李旭红:具体来讲,住房租赁有哪些税收需要承担呢?通常在经营环节会有增值税,当你产生所得的时候会有所得税,个人就会有个人所得税。房屋租赁里面还有一个特殊的税种就是房产税,如果是在保有的环节,这个房子不出租,不产生经营收入的话,房东也不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只有把这个房屋用来出租或者用来经营的时候,才会产生房产税。为了便利纳税人,尤其是个人出租房屋的主体,通常我们各地的税务机关都会以简并征收的方式,也就是会把这些增值税或者是房产税和所得税合并在一起(征收),特别是小额的租赁,比如说10万块钱以下的都会规定一个比较低的综合税率。
比如,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北京和上海以2.5%的综合税率征收。广州自有住房出租租金在2000元—30000元之间的,按照4%的综合税率征收。在成都,个人出租住房且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按照0%的税率综合征收,这些综合税负都远低于谣传的“20%—30%”。李旭红表示,对于出租住房所涉及的税收问题,需要正确理解和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