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治理
让“卖惨营销”当休矣
一段时期以来,网络主播卖惨式营销不断出现,该如何进行治理呢?
今年八月,中央网信办开启了为期一个月的“清朗•网络直播领域虚假和低俗乱象整治”专项行动,整治的一个重点就是通过“扮穷”“卖惨”诱导网民购买低质伪劣商品。那么,从法律视角来看,如何定义主播通过“扮穷”“卖惨”诱导网民购物的行为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刘晓春:以往我们说消费者被欺诈,通常虚假的内容是指向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的,买到伪劣产品,我们说它构成欺诈,但现在这个它的特点就在于消费者下单的时候,虽然商品的描述可能不是假的,但是我为什么下单?是因为你讲了一个故事,我被你这个故事吸引了或者打动了,在这个时候,消费者在决策过程当中,主要的考量因素是基于主播的卖惨的事实,而这个事实本身又是虚假的,对消费者决策造成了实质性的虚假的宣传,或者说是欺诈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虽然比较新,但还是可以把它放到欺诈的范围里面去的。
在审理万女士案件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的形式,对虚假宣传牟利的行为亮出了鲜明的态度。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庭长皮轶之:裁判意义就在于要督促平台和主播,能够以法律标准或者说道德诚信的标准,来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直播也不是法外之地。
除了事后处罚,事前预防又该怎么做呢?2023年7月,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其中第五条指出,“自媒体”发布含有虚构情节、剧情演绎的内容,网站平台应当要求其以显著方式标记虚构或演绎标签。鼓励网站平台对存在争议的信息标记争议标签,并对相关信息限流。
好的制度还需严格地执行,才能发挥应有的效力。有专家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网络平台也应当履行起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对网络信息采取动态管理、实时巡查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