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卖惨圈粉” 再直播带货
这些博主卖惨的目的是卖货,伤害的是那些愿意伸出援手的消费者的情感。那么,如果货品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价格也相当,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界定这类卖惨主播带货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可以主张赔偿呢?
2021年的夏天,家住江苏南京的万女士,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了一个名叫“一搏砥砺前行”的主播正在直播,内容是要给一个叫“玲玲”的年轻女孩完成心愿。玲玲身世凄惨,还被继母虐待。主播“一博砥砺前行”表示,为了帮助玲玲,他开始在直播间售卖玉器。
万女士表示,为了献爱心,她共计在直播间下了19单,消费共计5000余元。但一次偶然的机会,万女士加入了主播粉丝群,发现视频里原本对立的双方,却坐在一起吃起了庆功宴。
万女士此时恍然大悟,原来这一账号展现的解救玲玲的视频,全都是虚构的剧情。这让万女士感觉,自己的感情受到了欺骗。明明是一片好心想要帮助别人,没想到自己的善良,却成了别人赚钱的工具。
2022年9月,万女士将主播一搏砥砺前行(本名焦某),以及他所属的公司告上了法庭,主张焦某及所属公司应分别在主流媒体或平台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同时应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欺诈,要求退还购物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自己在直播间所出售的商品质量与售价相符、在售卖过程中并不存在虚假宣传,所以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
但万女士认为,她买玉的前提是主播在直播时的铺垫,欺骗了自己的感情,是基于自己对玲玲的同情心进行欺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女士对其购买的商品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未提出异议,商品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不是焦某是否构成欺诈的主要判断标准。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庭长 皮轶之:我们认为,被告焦某在直播间里面虚构人间惨剧,绑架观众情感,他利用观众的同情心和爱心,让观众购物,消费者购物以谋取利益。他在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上,均诱使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即使他所出售的商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但他所采取的这种欺诈是营销方式,仍然使这种销售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涉案主播作为卖方,虚构事实诱导购物,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2023年3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焦某和所属公司在收到原告万女士退换的货品后,共同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同时,被告焦某还需在判决生效后,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向原告万女士的道歉声明。2023年7月,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